从收受微信红包“破纪”,到逐渐走上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的歧途,陈霄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并处罚金20万元,海南省琼海市房管局合同制聘用人员陈霄的结局令人唏嘘。(7月13日《人民日报》) “以为党纪国法约束的是领导干部,我既不是中共党员,也不是公务员,像我这种‘小人物’没人管。”正是抱着这种天真想法,陈霄一步错、步步错,最终走上违法犯罪不归路。 “编外”绝不是反腐“法外之地”。在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中明确规定了监察范围,凡“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均受到监察机关的监督。只要履行“公共权力”的都是公职人员,“编外人员”是通过合法方式和用人单位缔结了劳务关系的,其很多时候也直接代表了所在单位依法行使有关权利,他们的工作态度和方式也直接关系到国家单位在群众中的形象和口碑,坚决不能因为是“编外”就能觉得发生什么事都能“置身事外”,更不能因为是“编外”就能在违法乱纪后“逍遥法外”。 陈霄虽然不是中共党员,也不是公务员,但他是依法履行公权,也属于监察对象,也在监察法管辖范围,并不会因为是没有编制就不受法律监管。因此,“编外”绝不是逃避责任的“挡箭牌”,体制外也不可中饱私囊、以权谋私;“编外”也不是躲避监察的“护身符”,编外人员同样受党纪国法约束;“编外”更不是违法犯罪的“避风港”,临时合同也不可随心所欲、为所欲为。 与此同时,在此次案件中,陈霄在“出具房产税收减免证明”这项工作中拥有近乎绝对权力,也是其在短短3年时间里能以各种方式收受他人财物29.35万元的重要原因。可以说,没有监督的权力犹如“脱缰的野马”,唯有完善的制度体制保障,才能为权力套上“缰绳”,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 腐败是全社会的“毒瘤”,不仅危及政府形象,还扭曲市场交易规则,降低资源配置效率,导致社会经济“内耗”。反腐败是全社会共同的事情,不管是“正式工”或者是“临时工”,都将处于法律的牢笼之下,“编外”绝不是反腐“法外之地”。(石鼓区纪委监委 王文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