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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公办事”绝非公权越界的“挡箭牌”

时间:2019-07-22 15:06来源:三湘风纪网 责任编辑:刘艳

  江西省湖州市东乡区瑶圩乡锁桥村村委会主任李某,因该村去年新建办公楼存在资金缺口,他便动起了歪脑筋。他认为危房改造工作牵涉面广、资金量大,也不易被人发现,便以自己的名义违规申请了危房改造项目资金。他是村委会主任,各种手续都是经他的手,申请很快通过了。随后,李某将得到的1.25万元危房改造项目资金取出,缴入乡村财务核算中心账号,用于办公楼建设。李某“好心”办了错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2019年7月10日《中国纪检监察报》)

  利用职权牟取个人利益的案例屡见报道,一些腐败分子利用职权,通过权权交易、权钱交易,贪污受贿,将牟取私利用于个人及家庭的奢靡享乐上。而李某的行为则与以权谋私者有不同之处,他把违规获取的危房改造项目资金,全部用在了村办公楼建设上,他个人认为“这样做是为村里办好事”。

  可以说,李某的行为是典型的以权谋“公”的行为。或许有人会为李某受到党纪处分鸣不平,认为李某虽然有错,但他为集体着想,是因公违纪,应当功过抵消,不应受到处分。其实,李某受到党纪处分一点也不冤。首先,李某不符合申请危房改造项目资金的条件,但他利用担任村主任的职务便利,瞒天过海,顺利申请成功,违反了相关的规定。其次,为村办公楼建设筹措资金,可以通过正规、合法的途径,以骗取国家危房改造项目资金作为筹集资金的方法,显然是不合法的,李某受到处分完全是咎由自取。

  当前,有的党员干部确实在因“公”违纪问题的认识上有误区,有的单位违规发放津补贴,认为是党委集体研究的就合规;有的党员干部借下乡调研或扶贫之机,在基层违规吃喝,认为是工作需要。甚至在违反了党纪党规被查处后,还“鸣冤叫屈”或“理直气壮”。之所以出现这样的问题,主要还是因为有的党员干部法纪观念淡薄、认识上有偏差,认为为公办事不存在违法违纪,即使违法违纪也可以不予追究。这种把为“公”作为违纪违法的“挡箭牌”想法、做法都是极为错误的。

  从规则的角度来说,党纪法规是不分为公家还是私人的,也不分为公还是为民,无论是单位或个人,都应该处于其框架之下,如果有突破这个框架者,必然对整个结构造成损害。

  为公办事不是公权越界的借口,如果把为公办事建立在破纪律、乱规矩、坏制度上,必然会侵占其他局部的利益,甚至可能侵占其他大多数的利益,而且还会使公权力不受约束而失控,造成不良影响,这样的公事即使办成了也得不偿失。任何工作需要都应以合法合规为前提,以纪律规矩为关口,决不能打着“为公”的幌子违纪违法、胡乱作为。对为公办事违反党纪党规同样要严肃处理,如果在对公对私上有双重标准,必将影响党和政府的公信力。

  党纪党规、法律法规是底线,也是高压线,万万不可触碰,在任何时候都要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切实增强自觉遵守党纪党规的自觉性,绝不能有越界行为。对任何违反党纪党规的行为,都不能姑息纵容,即使为公办事亦应如此。

  (郴州市北湖区城管局 贺文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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