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湖南民生在线讯(张文波)近日,澧县人民法院红湖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判决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成年,被告承担部分抚养费。 承办法官多次与被告沟通,被告不想离婚但总是以在... 湖南民生在线讯(张文波)近日,澧县人民法院红湖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判决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成年,被告承担部分抚养费。 承办法官多次与被告沟通,被告不想离婚但总是以在外务工没有时间为由规避诉讼。在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原告第二次起诉后,被告更是不接电话,逃避诉讼。法院只能依法公告送达了法律文书,缺席审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后双方常为家务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且在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然未和好一直分居生活至今,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且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调解无效,具其情形依法应视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关于孩子的抚养,原告在庭审时表示愿意继续抚养,被告现不知出向,为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500元。 此案中,如果被告向法院表达不想离婚的理由及和好的愿望,法院才有可能继续判决不准离婚,被告逃避诉讼反而成了法院不得不判决离婚的理由,这也告诉当事人面对诉讼时应积极用诉讼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免最后因自己的消极态度而使自己败了官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