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8月26日,澧县法院第二次不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的抢劫案,分别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贺某某(1994年7月出生)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傅某某(1995年6月出生)有期徒...
8月26日,澧县法院第二次不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的抢劫案,分别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贺某某(1994年7月出生)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傅某某(1995年6月出生)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被告人孙某(1996年10月)出生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4月11日晚11时许,被告人傅某某与被告人贺某、孙某无钱进网吧,便提出到澧县某中学找认识的学生刘某去要钱,但刘某找同学均未借到钱,被告人贺某表示一定要弄到钱,于是三被告躲在寝室厕所躲过了值班老师的清查,待学校熄灯就寝后进入男生205宿舍,由被告人孙某在门口望风,被告人傅某某进寝室看住其他学生,被告人贺某某手持剪刀将一学生程某压住,并将其头部刺伤,对寝室人员搜身后共抢走人民币33元,遂后三被告人翻围墙离开。被害人程某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此外,另查明被告人贺某某与傅某某在同年3月25日,在津市市开发区以持刀抢劫的方式,抢劫财物共计496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傅某某、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和采取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抢劫犯罪中,被告人贺某某系主犯;被告人傅某某、孙某系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三被告人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在接受审判时均当庭认罪,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作者:湖南澧县法院 刘涛 刘志平) Tags:少年 网费 抢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