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妻子突然失踪,四处查无此人;丈夫提起诉讼,状告民政违规。8月30日,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原告官某的上诉,维持了桃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的一审裁定。 2005年12月,原告官某(男)与向...
妻子突然失踪,四处查无此人;丈夫提起诉讼,状告民政违规。8月30日,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原告官某的上诉,维持了桃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的一审裁定。
2005年12月,原告官某(男)与向某在桃源县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今年年初,向某突然失踪,好似人间蒸发,官某四处查找均未果。后经湖南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和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查询,惊人发现并无向某此人,同时查明向某办理结婚登记所持有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均为假。官某以桃源县民政局违规颁证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桃源县民政局为其“夫妇”颁发的结婚证。 一、二审法院审理均认为:桃源县民政局于2005年12月为官某和向某颁发了结婚证,此日,官某就已经知道民政部门为其颁发结婚证的行政行为的具体内容;到2011年6月,官某才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起诉期限。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裁定。 (作者:王文妍 王波) Tags:丈夫 妻子 失踪 撤销 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