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近日,澧县法院大堰垱法庭主持调解了一起家庭共有财产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协议:被告龙某、戴某一次性返还原告戴某某人民币45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1月30日凌晨,原告戴某某之...
近日,澧县法院大堰垱法庭主持调解了一起家庭共有财产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协议:被告龙某、戴某一次性返还原告戴某某人民币45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1月30日凌晨,原告戴某某之子戴次某(分别系二被告的丈夫、父亲)在澧县华锋锌业公司上班时,因发生安全事故而死亡。2010年12月1日,澧县华锋锌业公司向包括原告在内的近亲属共赔偿人民币450000元,赔偿协议约定赔偿款由原告和被告等人自行分配。二被告在领取了所有款项后,拒不向原告支付其应得的份额,以致成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如上协议。 (作者:澧县人民法院 彭杰 申文连) Tags:法院 共有 有财产 财产 纠纷 主持 调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