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0日,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高亭镇塘墩村党支部原书记方轮迪,因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一个村民眼里曾经年轻有为的“好支书”,怎会落到这般田地?(5月13日 《中国纪检监察报》) 2015年3月,方轮迪得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可以转轨为职工养老保险。核对本村村民参保情况,发现还有121个剩余指标。他提议并先后主持召开了塘墩村党支部支委会议等,经集体讨论决定将这121个指标以每个1万元的价格出售,本村外嫁女及挂靠户优先考虑,出售指标的收入纳入村里的集体收入。 在方轮迪心里,“为公”“集体决策”是“不犯错”的金钟罩。类似问题在一些单位部门也很常见,比如,有的以“集体决策”名义违规发放津补贴,有的打着“集体决策”旗号搞“变通执行”等。其实,这种做法是极其错误的。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有严格规定,买卖参保指标,不仅损害了群众利益,严重败坏了党风政风,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更是一种违法行为。事实上,一些领导干部认为“为公”“集体决策”是“不犯错”的想法,看似聪明,实则是企图为自己“掩耳盗铃”编织“托辞”。 真正合规合法的“集体决策”是应该大力提倡的,但如果领导干部借“集体决策”乱决策,那是绝不允许的。“为公”“集体决策”不是违反法纪“免责牌”。纪检监察机关对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要坚决亮剑,防止将“集体决策”作为单位部门个人谋取私利违纪违法挡箭牌;单位部门要做好顶层设计,用制度规范“管住”权力;领导干部要对人民赋予的权力保持敬畏之心,在法治之下做决策办事情,好好执政为民。(益阳市赫山区纪委监委 曹灿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