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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租专项扣除申报 不应成为向房东征税线索

时间:2019-01-04 18:09来源:新京报(北京) 责任编辑:叶紫君

这两天,一篇与“个税租金抵扣”有关的文章,戳中了很多正在进行个税专项扣除申报者的痛点。

这篇题为《房东跟租客说:你要是申报租房抵扣个税,房子就不租给你了!》的文章讲到:突然接到房东打来的电话,被告知“如果你去申报住房租金抵扣个税,房子就不租给你了,我宁愿退房租!”文中房东算了一笔账:你拿我的信息去申报个税抵扣,过不了几天税务部门就会通知我去“开发票”,单房产税一项就需要交纳360元(全额租金3000元乘12%),这还没算增值税和附加税等!你申请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能省100元,我至少要垫进去500元。

实事求是地说,该房东的计税方式并不准确,但在申报专项扣除正在如火如荼进行的当下,这确实会让不少人心存疑虑:人们申报的租房专项扣除,是否会变成税务机关向房东征税的线索?

减税会不会发生传导效应,形成“房东焦虑,租客承压”的局面;会不会因为申报房租专项扣除,形成多米诺效应,引发房租上涨、租房矛盾等问题……这些问题并非无事生非,确实值得引起思考与讨论,有关部门也不妨认真研判。在朋友圈里,有些人就反映,若个人所得税APP上“出租人姓名”要填房东名字,房租就得涨。

去年《个税法》迎来史上最大的修订,不仅将起征点从3500元提高到5000元,更大的“税收红包”是提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之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细化了政策,给出了具体的适用范围、扣除标准等。

由国家税务总局开发的个人所得税手机App软件,则从2018年12月31日起已经式上线,人们则需要填写个税申报信息。这对很多人来说还是第一次,也是一次扎扎实实的纳税人教育普及活动。

目前个人出租房产的名义税率是:增值税1.5%,个人所得税10%,房产税4%,加起来达到15.5%,这是个相当高的名义税率。但因为还存在扣除成本,实际上一般实行的是“税费综合征收率”,大约5.6%(比如2016年起广州的规定是: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月收入从2000元到30000元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6%)。以前述网文当中3000元的月租费来说,按5.6%算,房东需要交纳的是168元钱,而不是网文中那么夸张的几百块钱。

税收一头关系着国家的繁荣,一头与公众的获得感直接关联,因此这次个税改革中的专项扣除政策,无疑是一次惠民行动。但是房租的专项扣除,也一头连着租客,一头连着房东。之前在宣传《个税法》修订时,并没有明确宣示,因此“公民申报的个税专项扣除信息,会不会成为将房东征税的‘专项线索’”,确实牵动着众多房东的心。

纳税当然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这是常识。但不可否认的是,长时间以来,个人房屋出租的确处于一个相当灰色的地带,存在着大量房屋出租没有经过备案、没有缴税的现象。

这是个长期存在的现实,从长远来看,必然应该尽快将个人房屋出租缴税纳入规范化道路,这有赖于民众纳税意识的提高和有关部门的努力。但一夜之间通过个税申报就解决掉,显然不现实。

这就像国务院去年及时矫正对于企业社保催收的激进执法、严禁自行集中清缴一样。税法的原则性和税收政策的灵活性之间是有缓冲空间的。

针对目前的各种流言传言,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及时出面澄清,让公众吃下定心丸:房租的专项扣除申报,会不会直接转化为向房东的征税;个人出租房屋,到底实际要承担多少税负;是不是一些传言当中说的那样: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最终要高达百分之十几……这些问题都需要厘清。

政策明朗,税收条件清晰,才能让市场主体做出理性的选择,避免引发市场恐慌,才能减少“租客申报抵扣,房东就退租”现象。

大而言之,随着个税征收体系的越来越完善,公民个人的收入必然是“应征尽征”,房租收入纳入征税范围是大势所趋,而这次的个税申报不应该“背锅”。但也要在具体的执行政策当中,防止税收政策的“不良传导”,避免租客因正常申报房租抵扣信息遭到房东扫地出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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