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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把“专家评审费”当“福利”

时间:2018-05-30 08:24来源:湖南民生在线 责任编辑:刘艳

  “真没想到,县环保局领导班子和二级机构负责人因为违规发放津补贴、收取‘评审费’等问题被‘一锅端’,教训真是深刻啊!”近日,湖南省株洲市株洲县纪委监委公开通报了县环保局违反工作纪律、廉洁纪律“窝案”。这起案件在全县党员干部中掀起不小波澜。(5月26日《中国纪检监察报》)

  经调查组统计,该县环保局班子成员、二级机构负责人等13人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验收工作时,以“专家评审费”名义收受红包礼金共230余次,每次单人收费200元到600元不等,金额累计近11万元。株洲县纪委对周恒立、曾文强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将二人涉嫌违法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县环保局其余2名班子成员及9名二级机构负责人均被严肃问责。

  200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十二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其中一条为“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党员干部利用手中职权,借“专家评审”名义向管理对象收取“专家评审费”,当领导班子“福利”,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利益,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更是有违党员干部不能“兼职取酬”、不能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等纪律红线。对这些人给予法纪惩处,理所当然。

  其实,党员干部利用手中职权,向管理对象收取“专家评审费”,也并不是个例。比如2015年4月,贵州省纪委监察厅网站对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进行了曝光,清镇市水务局水资源科负责人龚冬艳违规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发放的“专家评审费”,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莫把“专家评审费”当“福利”。

  一要纪检监察机关强化执纪,“精准查处”。对这种行为和类似现象,要“一个不漏”的检查,对党员干部借参与评审验收工作之机收受财物的,要严肃处理;对被评审验收单位发放财物的,要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对发放和收受财物问题治理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组)的监督责任,以儆效尤。

  二要纪检监察机关强化监督,“精准防范”。要建立制度规范,把规矩挺在前面。比如,2016年1月,西藏自治区纪委印发《关于严禁在项目评审验收中发放和收受红包的通知》规定,被评审验收单位要遵守“两个不准”:除按规定向被邀请专家支付咨询费、评审费外,一律不准向其他党员干部发放“专家评审费”“专家咨询费”等费用;一律不准向参与评审验收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误餐费”等名义变相发放红包。党员干部要严格遵守“两个严禁”:严禁以“专家评审费”“误餐费”等名义收受红包;严禁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向被评审验收单位索要礼品、礼金、消费卡和土特产。以上做法,值得借鉴。

  三要单位部门加强党员干部理想信念、宗旨意识入手,补足精神之“钙”,使其严于修身,摒弃私心;党员干部要自觉不忘初心,用奉献精神去服务老百姓。

  新闻链接http://csr.mos.gov.cn/content/2018-05/26/content_62844.htm

  (益阳市赫山区纪委监委 曹灿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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