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民生在线讯(蔡杰)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检察机关司法改革推进会议精神,湘潭县人民检察院侦监科在案件办理中,坚决落实司法责任制,重点突出员额检察官在案件办理中的主体地位,对员额检察官充分授权,取消集体研究案件的行政模式,使得原有的承办人承办、科长审批、主管检察长决定的办案模式改革为员额检察官独立行使案件的处理决定权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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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额检察官独立办理案件
2017年6月23日,该院收到湘潭县公安局报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侯某某等七人聚众斗殴一案,承办该案的员额检察官审查后认为案情复杂且涉案人员较多,难以做出决定,于是将案件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检察官们对该案件是否批准逮捕均发表各自的意见,有的检察官认为该案犯罪嫌疑人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为严厉打击犯罪,应当对所有的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而有的检察官认为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可以对该案中情节较轻且有自首情节的两名犯罪嫌疑人不批准逮捕,有的检察官认为有三人可以不批准逮捕,主管检察长建议承办人在听取大家的意见后自行做出决定,按照以往案件讨论的规则,该案应当以检察长的意见为准作出决定,当前在已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情况下,该案件承办人依据《湖南省基层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司法办案权限规定》(试行)的规定,以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意见作为参考后做出决定,对该案全部七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自从2017年6月19日,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升级以来,该院侦监科共受理审查逮捕案件28件44人,审结22件38人,其中批准逮捕21件37人,不批准逮捕1件1人,全部由员额检察官自行决定(包括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的案件在内),均没有出现错捕的案件。员额检察官的主体地位在我院侦监科得到了全面的落实,现已实现“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司法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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