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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担保责任后行使追偿权获支持

时间:2016-06-06 10:02来源:湖南民生在线 责任编辑:刘红艳 终审:吴明德
  湖南民生在线讯(张威)近日,澧县法院审结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罗某、彭某向原告唐某偿还由唐某代二被告偿还的澧县信用联社贷款50万元。
 
  被告罗某与彭某系夫妻关系。2011年9月16日,原告唐某与被告罗某、彭某签订了1份协议,约定:以被告彭某的名义向澧县信用联社借款1500000元,被告以其所有的房屋2套,汽车3辆,原告以其所有的湘津市货0883号船舶作借款抵押担保;被告彭多香所借款项,由被告借用500000元,原告借用1000000元;借款到期后,各自对所借用资金及利息承担偿还责任。2011年9月22日被告彭某向澧县信用联社借款1500000元,原告用其所有的湘津市货0883号船舶作借款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到期后,因原告唐光明、被告彭多香未偿还借款,澧县信用联社向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判决后在执行过程中,原告唐某分三次偿还了被告彭某向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500000元,其中包括被告罗某、彭某借用借款本金500000元。因二被告下落不明,经多次催讨未果,原告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彭某向澧县信用联社借款1500000元,原告唐谋用其所有的船舶作抵押担保,法院在执行中,原告唐某代二被告偿还了借款本金500000元,原告唐某作为担保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二被告追偿,因此,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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