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民生在线讯(易浩) 近日,澧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被告黑车司机周某为争抢客源,盛怒之下,与原告客运司机孙某掐架,将其打伤,因此事赔了“夫人”又“折兵”。
2014年12月15日,经营澧县某客运有限公司客运班线的原告孙某与私自营运的小车司机(即黑车)周某在澧县甘溪滩镇精华寺社区桥头因客运载人产生纠纷,引发口角并互殴,在双方揪扭过程中,被告用钢管将原告右侧面部打伤。原告孙某当即前往澧县第二人民医院就诊。
十日后,澧县公安局以被告周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为由,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决定。孙某的伤情经常德市九澧司法鉴定所鉴定为:1、右鼻骨骨折、右眼眶侧壁骨折、右眼球挫伤,不构成残。2、误工时间为90日,护理15日,营养30日,医疗费按实际支付计。之后,原、被告多次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起诉至法院。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公民的民事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孙某系合法经营客运司机,有搭载乘客、保护乘客的义务。被告周某与原告孙某因客运载客发生纠纷,双方并未冷静处理该矛盾,导致发生口角继而相互殴打,侵害对方身体,双方均有过错,被告周某持钢管伤害原告,造成原告面部受伤,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孙某与被告周某发生矛盾时,没有冷静处理,造成双方互殴,应负次要责任。判令被告周某赔偿原告孙某因身体受到侵害的损失 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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