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民生在线讯(易 浩)近日,澧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纠纷。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判决店主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2015年3月,原告黄某来到被告赵某经营的水泥销售店内购买水泥,因店内人手不够,被告赵某遂让原告黄某自行搬运。在搬运过程中,被告店内堆放的水泥包倒塌下来将原告砸伤。之后,原告家人、被告赵某遂将原告送至石门某医院就诊,共计住院治疗27天,花费医疗费用61 093.51元。原告的伤情经常德市杏德司法鉴定所鉴定,所受损伤其伤残程度已构成七级伤残一处、九级伤残一处。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告赵某经营水泥销售,对其店内堆放的水泥包可能存在倒塌的危险未能尽到安全警示义务,而对前来购买水泥的原告提出可以自行搬运水泥的要求予以同意,故被告赵某应对水泥包堆倒塌致原告受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本案原告作为成年人,对其堆放的水泥包可能会倒塌应该能够预判,自身未能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亦存在一定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由原告自负40%的责任,由被告赵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为宜。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赵某赔偿原告黄某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 91 760.83元。
法官说法: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的被告对可能存在的危险未尽安全警示义务,亦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故须承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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