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湖南民生在线讯(邓 杰)俗话说,吃一堑长一智。曾因犯盗窃被判拘役的薛某某,不仅没有吸取教训,迷途知返,仍不思悔改,甚至进公安局盗窃,最终难逃法律惩罚。近日,薛某某因盗窃罪被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 湖南民生在线讯(邓 杰)俗话说,吃一堑长一智。曾因犯盗窃被判拘役的薛某某,不仅没有吸取教训,迷途知返,仍不思悔改,甚至进公安局盗窃,最终难逃法律惩罚。近日,薛某某因盗窃罪被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被告人薛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22日被澧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当时未成年)。2014年2月15日晚11时许,被告人薛某某窜至澧县公安局停车场内,用拳头击碎一小车车窗玻璃,在该车内盗得香烟、手机等财物,价值4172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薛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薛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