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十四岁、十六岁本是花一样的年纪,享受校园生活,聆听父母、老师谆谆的教诲,放飞自己青春的梦想,然而由于父母早年离异,成长过程中缺少关爱和引导,小叶和小武初中辍学后便在社会上游荡,结交社会闲散青年,沾染不... 十四岁、十六岁本是花一样的年纪,享受校园生活,聆听父母、老师谆谆的教诲,放飞自己青春的梦想,然而由于父母早年离异,成长过程中缺少关爱和引导,小叶和小武初中辍学后便在社会上游荡,结交社会闲散青年,沾染不良习惯,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近日,澧县法院对正在审理的一起未成年人抢劫案件公开宣判,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小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处被告人小武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2013年5月21日至26日,小叶、小武及同伙小云(另案处理)共同预谋抢劫后,先后在澧县大堰垱镇、张公庙镇、澧阳镇等地采取持刀威胁、殴打、搜身的手段抢劫摩的司机、学生钱财。其中,小叶参与抢劫作案5起,抢得现金780元;小武参与抢劫作案3起,抢得现金145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小叶、小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多次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二被告人均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犯罪时均未成年,小叶具有坦白情节,并已退还大部分赃款,小武具有自首情节。综合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现,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的原则,决定对二人均减轻处罚。结合司法局建议对小武实行社区矫正的考察意见,决定对小武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澧县法院 喻 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