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为将外地商家排挤出桃源市场,邀集本地商家进行恐吓、破坏,结果不仅要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还因此给自己带来了刑罚。8月10日,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以寻衅滋事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刘鹏(化名)管制...
为将外地商家排挤出桃源市场,邀集本地商家进行恐吓、破坏,结果不仅要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还因此给自己带来了刑罚。8月10日,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以寻衅滋事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刘鹏(化名)管制1年,判处被告人赵军(化名)管制1年。
2010年9月29日,家具经营商黄某得知汉寿县家具老板邱某要在桃源县商业步行街搞沙发展销,便打电话将被告人刘鹏等10个在桃源生产经营家具的个体工商户召集到县城某酒家,商定要将邱某排挤出桃源市场。刘鹏主动提出请被告人赵军摆平此事,并立即打电话给赵军进行授意。当晚,赵军便邀集毛某到步行街沙发展销店,威胁说不得营业,否则就有麻烦。次日8时许,赵军再次邀集毛某、李某等10余人到沙发展销店进行骚扰。下午,刘鹏酒后到沙发展销店,将展销现场的利达音箱踢坏,并对赵军说:“你给我将沙发划烂,东西打烂,出了问题我负责。”于是,赵军持水果刀将1套沙发划了几刀,刘鹏又将1个茶几砸坏。二被告人准备离开时,邱某的合伙人童某将刘鹏拦住,并将其打伤。经鉴定,被损坏的沙发、茶几、音箱价值5780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鹏、赵军与邱某、童某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刘鹏、赵军一次性赔偿12000元给邱某、童某;刘鹏表示不追究童某的责任;邱某、童某对二被告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鹏、赵军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如实交待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当庭认罪,全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作者:艾艳萍) Tags:寻衅 排挤 外地 商家 滋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