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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不能怕麻烦

时间:2015-11-09 16:40来源: 责任编辑:
维权不能怕麻烦 母冰 想要幻想舍弃一切麻烦,像呼唤神灵一样把正义从空中呼唤出来,只能存在于神话当中,现实中的依法维权往往需要依赖非常复杂的组织程序和法律条文。 2006年12月21日,历经长达3年之久的诉讼,作为178户农民诉讼代表的杨宗
  核心提示:维权不能怕麻烦 母冰 想要幻想舍弃一切麻烦,像呼唤神灵一样把正义从空中呼唤出来,只能存在于神话当中,现实中的依法维权往往需要依赖非常复杂的组织程序和法律条文。  2006年12月21日,历经长达3年之... 维权不能怕麻烦  母冰  

   想要幻想舍弃一切麻烦,像呼唤神灵一样把正义从空中呼唤出来,只能存在于神话当中,现实中的依法维权往往需要依赖非常复杂的组织程序和法律条文。

   2006年12月21日,历经长达3年之久的诉讼,作为178户农民诉讼代表的杨宗才,与县人民政府在案外协调意见书上签字,为其代表的178户农户挽回上千万元的经济损失。其间过程复杂,经历坎坷,他曾在协调会上被一位基层人大负责人大骂刁民长达20分钟之久;提起行政诉讼“民告官”却被县市两级法院拒之门外;三次来北京上访等到的却是省政府驳回申请的裁决。终于通过行政诉讼维护自己所代表178户农民的合法权利。

   法律:保证公信

   通常情况下,被征地的农民作为分散的个体存在,而分散的个体按照马克思的比喻,就像是一麻袋毫无组织的土豆一样,缺乏组织的土豆,一麻袋也好,一火车也好,在土豆们进行利害计算的时候,得失仅限于自己本身,并不是所有土豆之和。

   当杨宗才成为178户农民诉讼代表时,利害计算就发生了变化,损失数额的巨大引起的社会重视和造成的影响也随之扩大。因为如果把损失分摊到每户农民头上,每个人损失就不是太多,不会太引起上级领导部门的足够重视。而这些减少的成本分摊到开发商和利益相关的官员头上,每个人获得的份额足够多,足以激起大家高涨的热情。

   杨宗才自己坚信法律,在法律的框架下维权,在几次请求县政府协调仍然无动于衷的情况下,一些情绪偏激的人鼓动杨宗才领头闹事、阻工。杨宗才头脑异常清醒,总是好言相劝:我们只能依法办事、运用法律维权,保证施工单位正常施工。正常情况下,通过法律维权实现自己的正义是一个缓慢的过程,尤其是在民告官的过程中,正是因为杨宗才对法律的信任,而法律也没有辜负他的信任,尽管坎坷,他依然走在依法维权之路,没有偏离依法这一根本原则。

   公民的依法维权必须满足两个基本条件:第一,在立法上必须有一套良法,兼顾各方利益。尤其能够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对公民权利的确认和保护。第二,良好的法律在制度上得到确实的贯彻和执行,执法者具有执法的知识和善意。

   英国首相威廉·皮特在演讲中曾这样表达:“风可以吹进这所房子,暴雨可以打进这所房子,但是国王不能踏进这所房子”。这句话在表达对私有财产权的敬畏上虽有偏颇,但是其中蕴含公民权利至上的法治精神仍然值得重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方面,我国已经建立基本完善的法律体系。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007年最新制定的《物权法》第42条更明确和细化了在土地征收上关于公民财产权的保护,规定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土地征收制度,目的就是要把不属于公共利益的商业用地从征收制度中排除出去。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内容作了详细的规定,将草案中规定的“合理补偿”修改为“足额补偿”。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对于被征地农民财产权的保护和补偿更加的全面和人性化,而且随着《物权法》对土地征收规定的确立,未来的相关法律将会对不动产被征收人的财产权给予更周到细致的保护。

   在实行土地征收制度时,行政复议制度是法律规定保护公民财产权利和防止行政公权力滥用的第一道防线,其中最重要就是,在土地征用的过程中,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这里的关键是,如果没有在征地公告发布60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那么被征地的农民不仅不能行使行政复议的救济,也无法通过行政诉讼来获得司法救济。因为第3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的使用权时,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才能提起行政诉讼。对于被征地的农民来说,没有及时在规定时间里提出行政复议,那么就等于放弃自己的维权机会。

   法院:守护司法和谐

   杨宗才提起行政诉讼“民告官”却被县市两级法院拒之门外的原因,正如杨宗才所听到的“你若告的是哪一个人,可以给你立案;你告县政府,不给你立案。”

   1982年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 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使得司法独立有了明确的宪政依据。但是在实践中仍存在干涉和影响司法独立的现象,从机构方面来看,我国还不具备独立公正的司法体系,尤其是在行政诉讼也就是在“民告官”中,司法机关与所在地区在人、财、物上没有脱钩,受所在地各方面制约,从而产生的司法不独立、地方保护主义等司法不公现象。此外还有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维权制度,就是信访救济制度的存在,尽管在土地争议中,信访制度的作用主要是协调和督促有关职能部门落实国家的法律规定,并对有关问题提出参考性意见,不能具体解决争议、裁判对错,更不能处理具体问题。但是作为国家机关的一部分,信访部门影响通往上级的信息渠道,政府官员对于信息渠道传上去的消息的重视程度,也会有利于公民权利的维护。杨宗才在第三次上访时被告知自己反映的问题湖南省正在处理,就是上级信访部门的信息渠道传输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影响了湖南省对于该案的关注和处理。

   法律的终极目标在于实现正义,司法者的业务水平直接决定着司法的公正程度。没有效率的正义必然不是当事人需要的正义,迟来的正义更算不上正义的实现。

   通过签署案外协调意见书,保证178户农民及时获得应得的拆迁补偿,作为司法机关的法院本着“司法和谐的观念”来处理纠纷。最高法院院长肖扬曾经说到的“强调要树立正确的纠纷解决观,把要化解矛盾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切入点。”在杨宗才一案中,法院就是站在化解纠纷的途径上,建议签署案外协调意见书,化解了双方的矛盾,有利于纠纷及时了结,为建立和谐社会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撑。

   杨宗才一案顺利完结不久,2007年4月2日下午,“史上最牛钉子户”的户主杨武走下呆了12个昼夜的“孤岛”(无路、无水、无电)。这场吸引媒体广泛关注的“悲壮维权”,最终依法解决。如果这位“钉子户”的户主以暴力抗拒法院的强制执行,则可能构成刑法所规定的“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而受到刑事追究,还好他没有超越法律的有关强制性规定。维权尽管悲壮,但都是以法律作为自己行为的依据,反映了法治社会中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人们的行为以法律作为警戒线。

   公民权利的维护需要借助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各种国家机关的强大力量,需要巨大的人力和物力,采取种种措施才能维持一个基本的平衡。指望一位“青天大老爷”可以在短时间内辨明是非,维持公平和正义,那是童话。现实的改善,其实需要每位公民或细微或巨大的努力。

  

   链接

   所谓的土地征用,就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强制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基本田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征用其他土地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新的土地管理法第47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土地管理法》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土地管理法》确定的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还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国土资源部于2004年11月发布的《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订;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在目前的土地征收补偿争议中,主要有土地补偿标准纠纷、土地补偿费的归属纠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间分配上地补偿金的纠纷。

   (一)关于补偿标准争议,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3款的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由此可见,政府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二)土地补偿费的归属纠纷。一般情况下,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的归属不易发生纠纷,容易引起纠纷的通常是土地补偿费的归属。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第1款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间分配土地补偿金纠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间分配土地补偿金的纠纷是否属于司法审查的范围,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现主要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过去对此问题的复函、答复及立案意见进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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