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公安机关针对企业高官,也许不是慎用拘留、逮捕措施的问题,按照法治原则,公安机关根本不能介入针对非现行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程序,更不能使用这些措施。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能是维护社会治安,而不是进行司法活动,而侦... 公安机关针对企业高官,也许不是慎用拘留、逮捕措施的问题,按照法治原则,公安机关根本不能介入针对非现行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程序,更不能使用这些措施。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能是维护社会治安,而不是进行司法活动,而侦查在很大程度上属于司法活动。
作者:秋风,学者 因此,在陈水扁案件中,法院要召开羁押庭,决定是否羁押,而不是由检察官随意决定,更不是要警察来决定。虽然岛内法学界一直批评相关规定仍过于宽松,授予检查官以在侦查阶段的羁押权、且法定羁押时间都过长,但相关立法基本还坚持了人身保护令状制度的内在精神。 这种为了“配合形势”而调整执法力度的思维模式是不合理的,终究还是运动式执法的心态。 退一步说,公安机关针对企业高官,也许不是慎用拘留、逮捕措施的问题,按照法治原则,公安机关根本不能介入针对非现行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程序,更不能使用这些措施。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能是维护社会治安,而不是进行司法活动,而侦查在很大程度上属于司法活动。 这一规定的不合理处可以从下面一点看出来:《律师法》授予了嫌疑人会见律师的权利,但检察院和看守所拒绝律师与嫌疑人见面,律师无法获得任何救济。如果是由法院来决定是否羁押嫌疑人,律师恐怕就不会投告无门。 总之,企业负责正常经营的管理人员,即便存在犯罪嫌疑,也与使用暴力的刑事犯罪者不同,因为,不予羁押也不会对社会继续构成危害。因而,原则上,就不应当拘留他。即便要拘留,也不应当由公安机关拘留,甚至不应当由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而应当由法院通过预审程序或者专门的羁押审程序,决定其是否应当被羁押。事实上,检察机关享有“批捕权”,本身就是一种奇怪的法律规则:如果检察机关已经批捕嫌疑人,那法院除了把他判刑外,还能做什么? 高层已经提出进行司法体制改革,其中包括优化司法权配置,理顺警察机关、检察院、法院的关系,恐怕是最重要的改革任务。 (本文来源:金羊网 作者:秋风) Tags:拘留 留企 企业 业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