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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前破害生态环境犯罪的认识

时间:2015-11-09 16:40来源: 责任编辑: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辉煌成就,但是,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情况仍相当严重,与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甚至徇私舞弊、官商勾结、钱权交易具有直接的关系。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从今年5月至明年11月在全国检察机关深入开
  核心提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辉煌成就,但是,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情况仍相当严重,与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甚至徇私舞弊、官商勾结、钱权交易具有直接的关系。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从...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辉煌成就,但是,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情况仍相当严重,与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甚至徇私舞弊、官商勾结、钱权交易具有直接的关系。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从今年5月至明年11月在全国检察机关深入开展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工作,始终把维护好、实现好、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新时期检察工作的重点和切入点,既是检察工作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的重要体现,也是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会议精神,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的重要举措和具体行动。为此,笔者对破坏生态环境立法量刑提出如下建议。
      一、我国新旧刑法对生态环境加以保护的条款中,量刑的幅度主要考虑的是经济价值这一杠杆,而对生态价值重视不足。比如盗伐林木罪与盗窃罪是一般罪名与特殊罪名的关系,盗窃罪中盗窃有形物和无形物可以用返回原物或折合金钱来弥补其损失,但盗伐林木罪中被偷窃的林木的经济价值可以用金钱来赔偿,但被损害的林木在短时间内是不能恢复的,在这期间内对生态环境的破坏远超过其经济价值,在生态环境的经济价值与盗窃的社会财物价值相等的前提下,盗伐林木罪的社会危害性大于盗窃罪的社会危害性。
在人身、财产与生态环境资源两者之间,显而易见的将重心放在了前者,而在环境与资源两者之间,又明显侧重于对具有有形价值的资源的保护,而忽视了具有重大影响而又难以用具体形态估量其价值的空气质量环境。据统计,从价值来估算,森林提供的木材等产品的价值只占其全部价值的1/5,而保护生态方面的价值则占4/5。因此要规范对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刑罚,应从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二者统一高度把握森林的效益。
      二、在处罚方面,目前,我国对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分子处罚主要通过三个方式: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民事处罚。刑罚主要是限制、剥夺人身自由和罚金,行政处罚主要是行政拘留和罚款,民事方面主要是赔偿损失和恢复原状。刑法中限制人身自由虽然是并处罚金,但通常罚金金额偏低,对一些靠买卖盗伐、滥伐林木发财的大企业来说,几乎没有威慑力。实践中,破坏生态环境行为主体在承担交纳罚款的行政责任和罚金的刑事责任后,往往不再被追究民事赔偿责任,进而形成了一种罚款或罚金的责任“吸收”了民事赔偿的责任。法律是通过要求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递进关系来体现正义,现代刑罚的发展趋势也是经济罚取代自由罚和生命罚,我们应当完善现有的罚金制度,并设计新的民事责任制度来配合罚金制度的执行。追究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目的分别是维护公共利益与保护个别受害人的财产权,机械的适用限制、剥夺人身自由和罚金、罚款制度不利于环境的保护。不严格的执行又损害了维护法律统一性和严肃性所产生的法益,应该按照其社会危害程度来追究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的逐级递进的法律责任制度,并允许民事责任与行政、刑事责任并用的法律制度。
      三、我们应该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引入生态环境刑事立法中,使刑法起到保障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与改善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作用。贯彻环境法上的“预防为主”原则和我国对环境“防重于治”的政策,使科学发展观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真正落到实处。

(作者: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卜晓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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