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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免检于法无据

时间:2015-11-09 16:40来源: 责任编辑:
如果质检部门不履行职责,就属于行政法上的行政不作为。因行政不作为造成损害的,国家负有赔偿责任。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法律和法理都不允许质检部门搞所谓的产品质量免检。产品质量免检带来的直接后果是使广大消费者承担产品风险,政府承担赔偿风险。 作者:
  核心提示:如果质检部门不履行职责,就属于行政法上的行政不作为。因行政不作为造成损害的,国家负有赔偿责任。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法律和法理都不允许质检部门搞所谓的产品质量免检。产品质量免检带来的直接后果是使广大消费者...  如果质检部门不履行职责,就属于行政法上的行政不作为。因行政不作为造成损害的,国家负有赔偿责任。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法律和法理都不允许质检部门搞所谓的产品质量免检。产品质量免检带来的直接后果是使广大消费者承担产品风险,政府承担赔偿风险。

作者:何兵,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很多年前我曾就国家质监局实施的产品质量免检制度提出强烈质疑,奈何人微言轻,不被重视。此次三鹿奶粉事件引起社会极大震动,有些人建议完善产品质量免检制度。其实产品质量免检制度从根本而言是非法的,解决问题的方法是彻底废除而不是完善。果然,国务院办公厅昨天发布通知决定废止这一制度。

我国产品质量检验制度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该法第13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这条确定了产品纳入国家检验的基本范围,即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属于这一范围的,由国家检验,不属于这一范围的,由企业、市场和消费者检验。那种试图将一切产品纳入国家检验,属于质监局的空想和空谈,他们的本质是通过创设权力来寻租。

对于需要国家检验的产品,如何检验呢?原则规定在本法第15条:“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这就是实践中常言的抽检制度。阅遍我国产品质量法,也没有看到所谓的产品质量免检制度。

这是为什么?

这是因为凡纳入国家检验的产品,都涉及到人身和财产安全,都有检验的必要。若无检验的必要,就不会纳入国家检验。逻辑上不难看出,只要是纳入国家检验的产品,作为国家质量部门没有权力进行免检。一种产品即使质量再好,产品质量再稳定,也不能确保其将来不出问题。概括性地将某个企业的产品确认为免检产品,从本质上违背了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必须清楚看到,检验产品质量是国家法律赋予政府的职责。如果质检部门不履行职责,就属于行政法上的行政不作为。因行政不作为造成损害的,国家负有赔偿责任。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法律和法理都不允许质检部门搞所谓的产品质量免检。产品质量免检带来的直接后果是使广大消费者承担产品风险,政府承担赔偿风险。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5条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不得以对产品进行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本条规定,实质是禁止质检部门利用权力参与市场经营行为。而所谓的产品质量免检,就是变相向社会推荐产品的行为,是利用政府权力参与市场的行为。试想一下,两种产品同时在架销售,其一打着产品质量免检的牌子,其二没有,你会买哪种产品?一定是质量免检产品。因为你相信政府的信用。至此,人们可以清楚地看到,给产品贴上质量免检标志,实质是利用政府信用在变相为企业产品做广告和担保。其最终损害的,是人民的利益和政府的信用。

为了人民的安全和政府的信用,确实应该废除产品质量免检制度。

 (本文来源:南方网 作者:何兵)

Tags:食品 品免 免检 检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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