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某通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因拒不协助法院执行,被桃江法院开出30万元的巨额罚单。 2018年8月31日,桃江法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高某与被执行人苏某、苏某娥、昆山某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两案中,向上海某通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2018)湘0922执保55号、5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上海某通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协助法院执行,停止支付昆山某电子有限公司到期债权1180 000元。但该公司在收到通知书后,蔑视法律威严,未经本院同意擅自在2018年9月18日至10月18日分六次向被执行人昆山某电子有限公司支付了货款共计635 492.10元。 该院认为,上海某通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擅自支付执行款物,是法律观念淡薄、社会责任严重缺失的表现,给法院执行工作带来了极大困扰,社会影响恶劣,应依法予以制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遂作出对其罚款30万元的决定。 普 法 小 贴 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4条第一款规定: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法律规定对于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协助执行人,除了可以对单位罚款外,还可以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对于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法官说法 基本解决执行难,需要全民参与。在全国上下掀起的决胜执行难热潮中,每个单位和个人都不能置身事外,而是要积极担负起自己应负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全力配合法院开展工作,共同营造诚信和谐、文明守法的社会氛围。 (桃江广播电视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