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安康交管部门的辅警向外爆料称,其所在单位下达罚款任务。针对此说法,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交警大队回复称,实为按照上级要求的量化考核。(8月14日新华网) 8月11日晚,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交警大队辅警... 安康交管部门的辅警向外爆料称,其所在单位下达罚款任务。针对此说法,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交警大队回复称,实为按照上级要求的量化考核。(8月14日新华网) 8月11日晚,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交警大队辅警爆料“交警队每人每月要罚够5500,如果没有完成,就要扣除300元绩效工资和480元的加班费,拿到手只有900元。”如此具体量化分解任务,月初就制定本月要罚多少,有何依据?查处和纠正交通违法行为,确保道路安全畅通,是交警的工作职责,为什么要从上而下施加压力呢?罚款可以有,但不能通过任务表的方式进行提前“预算”,违法行为还没有发生,你就未卜先知,是不是有“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嫌疑? 所谓“量化考核”,不过是漂亮的说辞,其实就是不折不扣的“交警罚款任务数”。罚款作为一种行政处罚,是一种制止不良行为的手段,罚款目的在于减少“指标”所对应的结果发生,才能达到预防和减少行政违法的应有效果。一旦把罚款指标化,就很可能出现执法者对不应罚款的当事人随意罚款和滥施罚款的情况,反而容易催生“钓鱼执法”和“选择性执法”,损害法律权威。 尽管许多地方对交警罚款下达指标的现象普遍存在,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这种做法就是“正当”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显而易见,对交警下达罚款指标违反法律规定。公安部在2003年、2006年也曾下发通知,严禁下达罚款指标和罚款任务,并规定凡有违者一律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以罚代管”的背后,存在着“执罚经济”的利益驱动,与执法部门的收入和利益大有关联。执法就是执法,执法的过程不能脱离执法的本意,不能把本该用于减少交通意外的执法手段,变成追求“罚款指标”下的多多益善。如果一味“逼良为娼”,很可能直接引发恶意执法圈套、违法执法,其暴露的不但是畸形荒诞执法的表象,更是交通罚款管理失范的沉重真相。难道“任务”完成以后,就可以对道路交通违章不管不问、放任自流? 罚款从来就不是执法的目的,而是一种引导人们遵纪守法的辅助性手段。执法考核必须以执法活动是否最大程度地减少行政违法为价值取向,真正去除执法机关的“趋利动机”。量化罚款指标这无疑助长了一些执法人员“上路就是罚款、罚款就是执法”的错误观念,其实是在给交警执法“抹黑”。过度依赖罚款这一手段,职能部门就会通过奖惩的畸形办法诱使基层滥用罚没权。因此,杜绝下达罚款指标的同时,更期待执法者执法观念的根本转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