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近日,山东菏泽市副市长张毓华辞职一事,在网上引发关注。新京报记者今日(6月12日)联系到张毓华在菏泽工作期间的秘书,获悉张毓华今年5月便已离开菏泽,前往深圳的一家保险公司工作。(6月15日,《人民网》... 近日,山东菏泽市副市长张毓华辞职一事,在网上引发关注。新京报记者今日(6月12日)联系到张毓华在菏泽工作期间的秘书,获悉张毓华今年5月便已离开菏泽,前往深圳的一家保险公司工作。(6月15日,《人民网》) 官员下海早已司空见惯,弃政从商本是个人志向,无需疑虑重重。但下海官员是否利用以前的资源进行隐性权力寻租,是否凭借此前在官场中积累下的关系网和人脉资源等在竞争中获取不正当利益,影响社会公平竞争,损害公众利益,有的甚至沦为洗白贪腐所得的暗道。一直以来,是公众是最为关注的问题。 《公务员法》第102条规定:“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中纪委对县处级以上官员规定了“三年两不准”的行为限制,一些地方法规的限制更严,但遗憾的是,由谁来认定、如何认定原管辖业务范围、营利性,认定后又如何处理等关键问题上,各种规定含糊其辞,缺乏可操作性,致使对离职官员的各种禁止“禁而不止”,这些规定因仍停留在纸上。 大多数情况,官员离职“下海”,并不等于完全“净身出户”。他们的人脉关系未断,权力余温尚存,即便辞官,剩余价值犹在。就是要划清政企职权的“红线”,斩断领导干部下海后兼职任职的“利益链”,使企业发展更多的由市场来主导,从根本上防止领导干部权力异化滋生腐败,杜绝领导干部“脚踏两只船”。同时,还要探索建立官员离职公示制,要求离职的官员在所属政府网站以及当地主要媒体上公示其履历、离职时间、去向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离职禁限期真正得到落实。 很难说官员“下海”是完完全全的“华丽转身”,背后没有“利益回避”的瑕疵。不好定性在权力枝蔓横生的政商关系网中,权力余热不会伤及市场公平、社会公正、公众利益。正因为如此,我们就必须惩治过期权力腐败,充分消减离职官员的“权力磁场”,在推动官员下海的同时防治“权力下海”。(文/汪朝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