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波于2009年7月聘任到用人单位从事财务工作,2011年2月被指派到下属单位工作,2015年7月无故被用人单位辞退。 杨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应当给予经济补偿。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2016年4月6日杨波向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出了经济补偿申请。通过调解仲裁,用人单位必须支付杨波经济补偿。5月18日,经仲裁院工作人员催办,杨波终于获得17500元经济补偿金。 (作者: 彭冠铭 戴文忠) |
杨波于2009年7月聘任到用人单位从事财务工作,2011年2月被指派到下属单位工作,2015年7月无故被用人单位辞退。 杨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应当给予经济补偿。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2016年4月6日杨波向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出了经济补偿申请。通过调解仲裁,用人单位必须支付杨波经济补偿。5月18日,经仲裁院工作人员催办,杨波终于获得17500元经济补偿金。 (作者: 彭冠铭 戴文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