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法院司法公开的不断深入以及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社会公众对诉讼档案的需求逐年递增,对司法透明度和社会正义的要求不断提高。对诉讼档案利用服务质量的评价直接关系到司法公开的认可度,但目前大多数基层法院的诉讼档案管理利用都有或多或少的问题,或规定不明确,或物质保障不到位,或人员配备不合理及管理不科学等等,都直接影响了当事人及社会公众的知情权,阻碍了司法公开,进而影响司法的公信力。因此,在司法公开环境下重新思考诉讼档案的公开问题,明确诉讼档案公开的依据、价值、原则,探讨诉讼档案公开举措,才可能打开司法公开大门、提升司法公信力。
关键词:司法公开 诉讼档案 公开 早在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为进一步落实公开审判原则,制定了《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以下简称《六项规定》),提出了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审务公开“六个公开”。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档案局联合颁布《人民法院档案工作规定》,提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档案服务审判、服务社会的作用”。许多学者在理论上提出司法公开范围不限于庭审公开,还涉及庭前预审公开、诉讼档案公开、裁判文书公开等。2014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档案局又联合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和《人民法院电子诉讼档案管理暂行办法》,这是1984年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后的首次修改。此修改积极回应在司法公开背景下如何进行诉讼档案管理问题,其中对诉讼档案的利用做出新的规定,而诉讼档案公开是利用的前提。通过这些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难看出在司法公开环境下,对诉讼档案公开问题的探讨是很有必要的。 一、 诉讼档案公开的现状分析――围绕档案管理现状展开分析 (一)档案管理队伍弱化 根据《人民法院档案工作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保存档案一万卷(件)应该设专职档案人员一名,每超过2万卷再增配一人。但实际上大部分基层法院无论案件数量多少,专职档案员一般仅有1名,且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文化程度、专业素质、理论水平等参差不齐,档案专业出身的人员极少,同时部分法院档案员一般还要兼职法院的机要保密工作、院务会议记录工作等。而且档案人员普遍年龄偏大,随着法院档案电子化的不断推进,老同志对电子档案管理利用及提供服务心有余而力不足,很难适应档案管理的网络技术、信息化管理手段和方法的发展。即使目前有小部分法院使用年轻干警管理档案,但因档案工作领导重视不够,没有地位,没有职业尊严感,使档案人员积极性不高,动力不足。司法公开与公正的实现离不开每一个法官包括档案员良好的素质。在档案公开环节中,档案员不仅态度要热情,还需要良好的沟通能力及利用信息化管理的水平,但目前档案管理队伍弱化与档案急剧增长、管理任务日益繁重的矛盾日益突出,很难做到上述要求。 (二)档案管理规定的操作有困难 虽然《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了诉讼档案的接收与保管、利用、鉴定、销毁与移交,但实际操作上很难实现,特别是对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划分、鉴定与销毁。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诉讼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种。定期分为60年和20年。凡具有长远查考利用价值的,划定为永久保管。凡在较长时间内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划定为60年;凡在较短时间内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划定为20年。该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对保管期限届满的诉讼档案进行鉴定,准确地判定诉讼档案的存毁。在其附件《人民法院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表》中对不同的案件规定了不同的划分标准。如民事案件的标准有:本院受理案件的诉讼标的额、当事人身份、案件的影响程度和审理程序、案件性质等,按不同的标准可能会有不同的保管期限。由于许多档案员不太熟悉这些标准,如此一来,对保管期限的划分非常棘手,同一类案件在不同的法院可能会有不同的保管期限,这必然导致在诉讼档案的公开上会有差异。因对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划分不是很标准严格,使法院对诉讼档案的销毁非常谨慎,大多数基层法院的档案基本从未销毁过。以某基层法院为例,最早的档案是1950年的,至今约3万余册诉讼档案,从未销毁,库房从1个增加到2个,按照案件的增长速度,不到四年又要增加库房。这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给档案管理带来很大压力与很多麻烦。 (三)各地档案管理工作信息化程度不平衡 目前基层法院的档案管理基本还采用手工收集、纸质归档,且各地发展不平衡,建院时间短、库存案卷量小的经济发达地区的法院,因费用小、任务轻,基本上都已经完成电子化工作;建院时间长、库存案卷量多的法院,因档案电子化费用高、扫描难度大、人员紧缺,完成任务压力较大。即使已完成档案电子化的法院,因没有全国统一开发的档案管理软件,在档案信息管理数据库的建设上缺乏统一的设备标准、参数标准、接口标准,不能完全满足未来诉讼档案信息化的系统整合和数据共享需求。只有全面实现诉讼档案电子化,并建立一个统一的网络服务平台,特别是诉讼档案查阅量较大的公检法的档案管理网络服务平台要统一,实现所有侦查、检察、审判案件从立案到归档全程网上流转,才能全面有效推进档案公开,同时解决异地单位驱车千里复印材料的问题。 二、 诉讼档案公开的必要性 诉讼档案是国家重要的档案,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 是做好审判活动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是具有唯一性和永久性的孤本档案。档案管理工作是人民法院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人民法院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的重要一环。做好法院档案管理工作,提升档案资料的利用服务能力,挖掘档案的利用价值,是社会公众的需求,也是司法公开的要求。当下诉讼档案公开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从法律法规对诉讼档案公开的规定来看,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诉讼档案公开查阅制度的规定。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逐步建立裁判文书和诉讼档案公开查询制度。这一司法解释较为宽泛地规定了诉讼档案公开查阅制度。二是诉讼档案查阅的指导性规定。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档案局印发的《人民法院档案工作规定》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档案机构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根据档案的保密等级确定不同的利用范围,规定不同的审批手续,并做好档案利用登记工作。”这是法院诉讼档案查阅的指导性规定,但因规定不详,不利于实际操作。 (二)司法公开环境下的需求 一是实现公众知情权的必要条件。“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应当以人民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十七大报告着重强调要“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保障公民的知情权首先要公开,否则难以发挥其作用。通过查阅公开的诉讼档案,社会公众可以全面了解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是否正确、法律程序是否合法、裁判结果是否公正等,实现对案件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保障司法公正。二是生效裁判文书公开的必然要求。按相关规定,除例外情况,生效裁判文书一律上网公开,这些网上公开的文书是做了技术处理的,隐去了当事人的相关身份信息与隐私。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化,公众对司法公开与公平正义的要求不断提高,因此,内容更完整、法律程序更直观、证据表述更详实的诉讼档案就成为公众需求。同时,诉讼档案中的有关记录具有唯一性,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获取,所以诉讼档案的利用成为开展审判业务的必要条件,从这个角度来说诉讼档案公开也应常态化。三是推动法学教育与研究的重要条件。诉讼档案的公开为法学院提供大量高质量和具有时代特征的案例和裁判资源,诉讼档案公开查阅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有利于促进法律的实证研究,缩短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的距离,推动法学的繁荣与发展。 三、 诉讼档案公开的软硬件建设 诉讼档案公开应在适当保密与安全的前提下开展,要遵循比例原则、特殊保护原则以及依申请及时公开原则,并在此基础上加强诉讼档案公开的软硬件建设。 (一)软件建设 1、档案管理队伍的强化 一要严格落实档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如《人民法院档案工作规定》,确保每个法院专职专业档案员不少于1人,再根据案卷数量情况增加人员,同时要将年轻、有干劲、熟悉档案或者计算机技术的人才充实到档案工作队伍中来。二要建立档案管理员业务培训机制。上级法院应定期对各基层法院的档案管理员进行诉讼档案专业知识培训,努力提高他们的实际操作能力和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知识、电子档案数据库管理、基础网络知识等,不断提高档案现代化管理能力。三要制定合理的奖惩措施。对社会公众评价良好的档案管理人员,在提拔晋升、评先评优、年度考核等方面要优先考虑,对被合理投诉多次的档案员要予以相应的处罚。四要保持档案员的相对稳定,要不断提高他们的福利待遇,提高职业吸引力,使档案工作人员安心工作。 2、档案管理办法的完善 从法律角度,建议最高法院尽快修订,着重考虑以下四方面内容:一是确定诉讼档案的公开原则,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体隐私和公共安全的,公开后可能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不公开;二是细化简化不同用户群体的查阅档案程序;三是对照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重新确定案卷保管期限;四是制定专门的电子档案管理标准。各地高级人民法庭新修订《人民法院档案工作规定》制定诉讼档案公开的实施办法,规定诉讼档案的公开,不仅仅是指对审判人员、当事人、各级法院、各级检察院、各级公安部门等的公开,也是指对新闻媒体、公众的公开,使法院诉讼档案公开提升到了社会公众服务的层面。 从实践角度,一是法院要根据档案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合理的诉讼档案管理制度,以便于更好地服务有利用需求的公众,并根据不同利用群体的不同需求,分别制定针对上级法院、公安、检察、本院工作人员、案件相关人、社会公众的服务规定,如:上级法院和本院相关工作人员可以查阅、借阅所有诉讼档案,其他单位、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等只能查阅诉讼档案的正卷,其他社会公众查阅则要做技术处理,隐去当事人身份信息及个人隐私。二是法院要建立档案鉴定销毁工作机制,定期开展档案鉴定销毁工作。对保管期限届满,经鉴定仍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延长保管期限继续保存;对鉴定确定销毁的档案,制作销毁清册,将其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其他结论性材料取出, 按照年度、类别、案号的顺序整理立卷,永久保存。缓解库房不足局面。 (二)硬件设施——电子档案建设 1、开发统一的法院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建议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统一组织规划,采用统一标准,使全国公检法三家档案管理系统能对接,公安向检察院、检察院向法院移交侦查卷时可以将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一并移交,实现调阅案卷“零距离”。全国四级法院诉讼档案数据库联网,并建立统一的诉讼档案电子查询服务平台,使全国法院系统干警能在自身权限范围内便捷查询档案,同时使社会公众通过该平台及时查询相关档案。通过运用高效的计算机系统,使司法公开的改革目的得到最大化实现。 2、提供诉讼档案电子化服务。一是诉讼档案的对内服务。以诉讼档案扫描为基础,在法院系统内部案卷的借阅、查阅全部实行电子签名授权。上下级法院之间统一由立案庭查阅、借阅电子档案,法院内部则根据职级所赋予的不同权限进行申请,再通过局域网中的办公室主任的审批,经档案员授权,可以在办公电脑上查看或打印所需的档案材料。二是诉讼档案的对外服务。建立电子诉讼档案阅览室,实行电子档案查阅。外部利用者如公安、检察院、当事人、律师等,首先提供申请由办公室主任办理审批手续,通过档案管理人员的授权后,就可以实现指定案件的网络查询及打印。对于新闻媒体及公众的利用,在已上传公布的裁判文书不能满足要求的情况下,档案管理人员根据有关规定,严格审查后将能够开放的案件向新闻媒体及公众开放。 3、电子档案的安全保障。法院诉讼档案电子化带来诸多益处的同时也存在许多安全隐患,如:易传播、易更改、易泄密等。因此,在法院实行诉讼档案电子化后,应采用有效可靠的安全技术,配置相关安全软件,并制定严格、有效的电子档案查阅权限管理制度,对其中的一些文件如合议庭笔录、审委会笔录等存在保密要求的,要严格按照保密要求保障其安全,防止涉密信息泄露。对电子档案数据做好备份保存。 在司法公开的大环境下,既要转变传统重审判轻档案的观念,提升档案人员的专业素质,还应积极发挥档案管理部门的能动作用,积极建立法院诉讼档案服务体系,使法院诉讼档案为审判工作服务,为社会服务。法院电子诉讼档案的建立,以诉讼档案公开为原则,使各利用群体充分实现各自“自由公平”利用的权利,从而在更高层面上推动司法的公平、公正、公开与高效,推进社会的法制化进程,服务法治中国。 (作者:永兴县人民法院 邓娟娟) 参考文献: [1]颜研生.浅析诉讼档案的公开[J].业务研究,2014:29. [2]曾烨.司法公开背景下诉讼档案服务研究[J].广东档案, 2011(6):24. [3]夏群佩,彭君波.诉讼档案管理与司法公开:从法院走向社会—以社会公众需求为视角[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6):6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