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1月5日,由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朝阳分局原副局长任飞涉嫌徇私舞弊发售发票、受贿一案获一审判决,被告人任飞犯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受贿罪,判处有...
1月5日,由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朝阳分局原副局长任飞涉嫌徇私舞弊发售发票、受贿一案获一审判决,被告人任飞犯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
2010年1月,广东省汕头市人郑仕盛经咨询被告人任飞后,先后于同年1月和4月在高新区注册成立了2家为专门虚开、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无资金、无生产经营场地和生产设备、无实际贸易业务往来的“三无公司”,并向高新区国税局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被告人任飞在对该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现场查验过程中,未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公司法定代表人、会计、公司职工人数、经营场地等应当核实的内容,也没有对公司的法人代表、会计进行约谈,与同事廖忠云(被另案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等人制作了虚假的《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调查报告》和《约谈记录》,致使郑仕盛顺利通过领购增值税发票的审批,向高新区国税局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大肆虚开、买卖585份,金额共计87026514.12元,给国家造成损失共计9040448.96元。被告人任飞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郑仕盛开办的两家“三无公司”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提供了关照和帮助,两次非法收受郑仕盛贿赂共计82000元。 法院认定,被告人任飞身为国家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公司通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顺利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大肆虚开,牟取利益,给国家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同时,其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任飞犯两罪,应当数罪并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裴剑波) Tags:益阳 阳市 市首 首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