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湖南民生在线讯(熊玉华)近日,澧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原告江某某支付被告文某某现金100 000元,被告文某某腾出其占用的仓库6间。 原告江某某原系澧县粮食局职工,在澧县... 湖南民生在线讯(熊玉华)近日,澧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原告江某某支付被告文某某现金100 000元,被告文某某腾出其占用的仓库6间。 原告江某某原系澧县粮食局职工,在澧县粮食局梦溪粮管站袁家港粮店解制时,原告江某某与被告文某某共同出钱购得澧县粮食局梦溪粮管站袁家港粮店的全部房地产,其中有仓库6间由被告文某某存贮粮食。2005年,原告取得上述房产物权,文某某继续占用其中6间仓库。后房屋市场行情上涨,原告以房产系其名字为由要求被告腾房,被告以自己也出钱购房拒不相让,双方成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合伙购房,房屋理应归二人共同所有,若被告同意退出时,原告将购买的房子登记在个人名下,应给予被告一定经济补偿。故经法院调解,由被告腾出仓库,原告支付被告文某某现金100 000元,双方握手言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