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15岁少年雷某初中辍学后无所事事,与网吧认识的易某合谋抢劫在校学生。近日,澧县法院就该起抢劫案进行了审理。 2013年6月份,被告人雷某、易某在澧县一网吧相遇认识后,被告人易某称没有钱了,提议去抢劫... 15岁少年雷某初中辍学后无所事事,与网吧认识的易某合谋抢劫在校学生。近日,澧县法院就该起抢劫案进行了审理。 2013年6月份,被告人雷某、易某在澧县一网吧相遇认识后,被告人易某称没有钱了,提议去抢劫商店,被告人雷某欣然同意。但是因为当晚抢劫商店未果,被告人雷某遂提议去抢劫学生。于是,二被告人以持刀抢劫的方式在集贸市场抢劫了小学生吴某,在张公庙镇中学附近抢劫了初中生张某,在临澧县二中附近抢劫了高中生易某。共抢得自行车2部、海尔手机一部、现金7元,财务价值共计1127元。其中,被告人雷某参与抢劫三次,抢得财务共计1127元;被告人易某参与抢劫一次,抢得海尔手机一部,价值288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易某、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胁迫方法抢劫公民财务,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其中被告人雷某多次抢劫。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易某、雷某共同预谋,实施抢劫过程中均行为积极,二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雷某作案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雷某、易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易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法院遂判处被告人雷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易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两千元。 (澧县人民法院 吴因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