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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法官素质

时间:2015-11-15 09:22来源: 责任编辑:
浅议法官素质 摘 要:法官是依法治国的最重要的实施主体。随着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贯彻落实,法官的素质问题引起了越来越广泛的关注。本文从法官素质的内涵、提高法官素质的必要性以及法官须具备的素质几方面对法官素质进行了阐
  核心提示:浅议法官素质   摘 要:法官是依法治国的最重要的实施主体。随着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贯彻落实,法官的素质问题引起了越来越广泛的关注。本文从法官素质的内涵、提高法官素质的必要性以及... 浅议法官素质                                      摘 要:法官是依法治国的最重要的实施主体。随着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贯彻落实,法官的素质问题引起了越来越广泛的关注。本文从法官素质的内涵、提高法官素质的必要性以及法官须具备的素质几方面对法官素质进行了阐述。另外对我国法官素质现状、成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提高法官素质的途径。     
  
一、 法官素质概念
  法官素质是指法官所具有的,与其职业特点、职业要求、职业形象相符合的素养和品质。通过法律教育和法官职业实践,这种素质可以内化为法官特有的思维方式和责任意识,同时也可以外化为法官应有的精神气质和言谈举止。[i]法官素质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在一定程度上来说法官是公平正义的化身,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核心力量。法官的使命在于维护法律,依法裁断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对法律负责,通过适当裁判来社会实现正义。社会对于公平正义的希望很大一部分都寄寓于法官身上,而法官素质的高低决定了法官行使其使命的能力。可以说法官素质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的进程以及我国法律权威的树立等等重大问题息息相关。
   
二、提高法官素质的必要性
  (
一)法官素质是促进司法公正的关键。正如朱镕基总理在2000年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所指出:“司法公正,国脉所系。罚不在重,而在于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执法如山,万民称快。”司法公正是法的精神的本质要求,是法的灵魂之所在,是社会公正的最后的一道防线。“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故有其人,然后有法;有其法,尤贵有人。”法律被制定出来后实施之前,只是一种“书本上的法律”,处在应然状态。“法律的规范状态不会自动的转化为社会中的秩序状态,而是必须将其运用于一定的社会中,通过有效实施才可能最终成为社会现实。”[ii]虽然法律实施的主体多样化,但不可否认法官是最重要、最主要的法律实施的主体。法官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其职责和使命就是执行法律、适用法律解决社会中的各种纠纷,以此来维护司法公正。 “法院是法律的殿堂,而法官是殿堂中的帝王。”[iii]法官是行使审判权的法定主体,审判权是一种责任重大的权力,正确地行使审判权,对于维护司法公正意义重大。现在,法院审判领域不断扩展,案件类型越来越多,案情日趋复杂,法律适用难度加大。这不仅使得法官的权力加重,也使得其责任加大。面对这样一种权力,只有对法律有着深刻的理解和准确的把握,并能将其灵活地运用到具体案件中的高素质法官,才能正确地加以行使,使公正不仅被实现,而且能以被看的见的方式实现。
  (二)法律本身的局限性决定了法官需有高素质。
法律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其本身有不可避免的局限性。社会处在不断地发展变化之中,人们面对的社会现实日新月异,法律只能对社会现实做出一定程度的反应,越是活跃的社会关系就越难为规范所覆盖,就越有可能突破规范的限制,成为现有规范的对立面。法律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滞后性、模糊性和不周延性。法律的适用需要法官的事实认定和价值判断,或者说普遍的法律规范和具体的个案之间总是存在一定的距离,这就需要法官通过自身的判断将法律适用于个案。从这一角度来看,法律是需由解释者补充完成的未完成作品,是必须由人操作的机器而不是自行运转不息的永动机,法律的外延由此成为开放性的。法官可根据社会生活发展的需要,通过解释基本原则,把经济、政治、哲学方面的新要求补充到法律中去,以使法律追随时代的发展而与时俱进,实现法律的灵活价值。[iv]
  (三)司法活动的专门性要求法官具有高素质。
司法活动专门化是一个历史的演进过程,随着社会不断向前发展,司法活动的专门化进程不断加快,司法活动越来越仰赖于一个特殊的司法职业群体。审判作为一种在具体案件中通过适用法律以作出裁判的专门活动,需要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熟练地专业技巧。高度专业化的法官职业,不仅意味着司法机构的完整和独立,更要求法官具有高于一般的特殊资质,具备在法官职业的行为道德框架内,根据一定的标准,运用知识和技能解决特定问题的能力。这样才能坦然面对不断增多、案情迥异的各种纠纷,作出明智公正的裁判。当代高度专业化的司法人员不仅是法律的基本要素之一,更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标志。
  (四)提高法官素质是实施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
我党不仅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而且将建设一支高素质司法队伍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依法治国不仅是一项伟大的事业,而且是我国走向高度民主与文明的制度创新。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不仅仅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需要,更是一个涉及国家全局的问题。党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强调要“充分认识建设高素质政法干部队伍的重要性的紧迫性”,并提出要“把政法干部队伍建设成为一支党和人民放心的、能够担当跨世纪重任的、高素质的队伍”。而且现代法治国家都要求法律职业具有特殊而鲜明的职业素质。越来越多的国家已经认识到法官素质对实现社会法治的决定性作用。法官素质也成为了衡量现代社会法治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尺之一。正如布伦南爵士所说的“法治只有在体现其真正的意义时才能发挥作用。这需要胜任法官之职的人来做到这一点。”
  (五)提高法官素质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司法保障。
在确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后,我国的法律法规变得更加全面,各种类型的案件纠纷也随之增多,这些纠纷如果不能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必然会导致一些社会矛盾,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绊脚石。一个法律纠纷最终是得到圆满解决还是演变为更激烈的矛盾,法官在其中起着关键的作用。高素质的法官会认识到“社会主义和谐观同样是所有诉讼当事人的共同追求,也是法律的终极目的,法与人之间有着内在的一致性,通过耐心的进行调解、和解,达到和睦、和谐的可能性是一个普遍的存在。”因此,他们在遇到案件时,不是想着如何制裁当事人,而首先想到的是如何解决纠纷、使原告和被告从根本上化解矛盾, 和谐相处。相反,一些素质较差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敷衍了事,甚至采取一些不正当的手段将审理案件作为聚敛财富的大好时机,使本已身心疲惫的当事人处于雪上加霜的窘境。这样以来,不仅使案件得不到及时地解决,反而使当事人对我国法官素质产生了怀疑,对原本公正的法律失去了信心。这样的法官,不仅不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反而为社会增加负担,阻碍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     
  
三、法官须具备的素质内容
  如前所述,法官的素质肩负着重要的责任。那么了解一名法官应当具备的素质内容或者说法官的素质包含哪些内容则成为提高法官素质,建设高素质法官队伍的前提之一。法官这一职业的专业性、特殊性和独立性,决定了法官应具备特别的素质。法官须具备的素质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第一、优秀的政治素质,坚定的政治立场。
司法是上层建筑,是国家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治性非常强的工作,需要法官具备坚定的政治立场,清醒的政治头脑,敏锐的政治眼光和良好的政治素质。[v]一个具有优良政治素质的法官,必须坚持一下政治立场和原则:(1)树立围绕大局开展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是人民法官必须确立的指导思想和政治方向。高素质的法官必须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顾大局、守纪律;必须能正确认识和处理审判工作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关系,善于从政治上、全局上观察形势,根据中央的部署,确立好每个时期审判工作的重点,提出对策和措施切实贯彻实施。(2)坚持严肃执法并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做到法律、社会和政治效果的统一。法官居于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的终局地位,由于所受理的案件不少涉及经济转轨和改革发展进程中出现的问题,案件中当事人权益的常常是体制性矛盾的反映,如何处理这类案件,对改革开放、保障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有莫大关系。因而要求法官要有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和感悟力,更要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大局观。(3)树立为人民服务,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努力的政治信念。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官的优秀品质,来源于牢固的无产阶级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于始终明确为人民掌权,为人民服务,为人民执法这个司法的根本问题。
  第二、崇尚法律的精神,树立虔诚的法律信仰。
今天的社会是法律统治的世界,是法治社会。从亚里士多德的“良好的法律是最好的统治”到马克思的“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从西方的法律契约自由精神到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社会发展的规律已经昭示:一个国家在治理社会时,必须把法律奉为治国之法宝或自由的保障,崇法必须也必将会成为国家或公民的一种精神和信念;没有这样的信仰,依法治国就只能是纸上谈兵。
  所谓崇法,就是要有一种捍卫正义和公平的精神,具备一种为国家、为社会、为当事人尽心办事、全力负责的信念,崇尚法律、相信法律、敬重法律。信仰在《辞海》中被解释为“对某种宗教或对某种主义极度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为准则”。法律信仰,即基于对法律的认识、理解和领悟而产生的一种神圣崇敬之感,是对法的理性认同和全身心投入,是理性化的法的激情和激情化了的法的理性。[vi]法官只有虔诚地信仰法律,才会把维护公平和正义作为一种人生信念,“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才能确立起坚强的守法精神、勇敢的护法品格及对法律事业不可动摇的忠诚,从而超脱各种政治偏见,排除一切外来干扰,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永远保持司法操守和独立性。
  目前中国的法律状况,主要问题不是法律欠缺,而是法律得不到公正的实施和遵守,法律制度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尊严与威望。法律是否发挥了应有的功能和价值,法律是否体现了应有的正义和公平,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民特别是法官是否具有崇法的精神和信念;具有这种精神和信念的人,必然对法律也充满着无限爱心和敬意,甚至把法律看成是自己的第二生命或可以献身的事业,因而法律所体现的尊严和权威就非常理想。特殊的职业必须选择特殊的人才胜任,在我国迈向现代化的过程中,法官是否崇尚法律,法律是否至高无上并受到他的尊重,这是衡量中国社会是法治还是人治的尺子,针对中国的法律传统,最为重要的是要真正培养、造就一批合格、正直、有法律精神、崇尚法律的法官。法官必须忠于宪法和法律,忠于人民,有强烈的社会正义感,自觉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权益,为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尽职尽责。
  第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
法国著名伦理学家爱弥儿?涂尔干对职业道德作过精辟的论述:职业道德的每个分支都是职业群体的产物,那么它们必然带有群体的性质。一般而言,所有事物都是平等的,群体的结构越牢固,适用群体的道德规范就越多,群体统摄其成员的权威就越大。群体越紧密地凝聚在一起,个体之间的联系就越紧密、越频繁,这些联系越频繁、越亲密,观念和情感的交流越多。舆论也就越容易扩散并覆盖更多的事物。显然这就是大量事物能各就其位的缘故??????所以我们可以说,职业道德越发达,它的作用越先进,职业群体自身的组织就越稳定、越合理。法律职业道德是指法官、检察官、法律等法律职业人员在其职务活动与社会生活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法律职业道德是社会伦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道德在法律职业领域中的具体体现和升华。[vii]具体到法官的职业道德是指法官在履行司法职能过程中或者从事司法审判职业相关的活动中,所应当遵循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的总和。法官职业道德是调节法官与社会、法官与群众、法官与当事人、法官与法官之间关系的原则、规则及反映这些原则、规则的意识、观念和理性的总和。[viii]
  法官的职业道德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①法官应当保障司法公正。在审判过程中要坚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②法官应当维护审判独立。要维护法官对外独立,所谓对外独立是指法官在行使审判权时,应当主要避免受到任何行政机关、媒体以及个人的干扰。保持法官对内独立。对内独立包含三项内容:不同法院之间的独立;法官合议组织之间的独立;法官之间的独立。③法官应当提高司法效率。具体来说法官应具有效率意识、应遵守审限、应监督当事人依法及时完成诉讼活动。④法官应当保持清正廉洁。保持清正廉洁的具体要求有:法官不得谋取不正当的利益;法官不得参与可能导致公众对其廉洁形象产生不信任感的商业活动或者其他经济活动;法官应当妥善处理好自己的跟人事务。⑤法官应当遵守司法礼仪。司法礼仪是法官在审判活动中所应当遵守的特殊礼节、仪式和其他交流与行为的态度和方式。法官应当严格遵守各项司法礼仪、注意保持良好的仪表、形象和文明的举止,维护人民法院的尊严和法官的良好形象。法官在遵守司法礼仪的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点:要克服司法礼仪形式化;要重视司法礼仪的学习;要严格遵守司法礼仪的各项要求。⑥法官应当约束野外活动。法官的业外活动是指法官司法职务以外的所有活动。业外活动是法官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法官司法职责的延伸,可以间接的反映法官的职业能力、工作态度,更能影响法官的形象。约束业外活动的具体要求:杜绝不良嗜好和行为;谨慎社交;保守秘密;参加组织的限制;参加有益于法制建设的活动;言论适当。
  第四、高超的法律专业知识。
当今世界各国无一不要求法官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专业知识,只是程度不同而已。如在英国,法律明确要求法官必须具备法律知识,而且法官任现职前必须从事较长时间的律师职业,使得法官的法律专业知识扎实、系统,具有连续性。在美国,一般而言,必须具有法学学位是各州对大多数法院提名法官的惟一法定要求在联邦法院系统,尽管对联邦法官的任职资格没有任何法定的要求,但是毫无疑问 ,具有法律学位的要求是一个不成文的规定,非法律工作者被提名的机会几乎没有 ,不论他或她多么有学识。
  法律是一门博大精深的社会科学,法官对法律专业知识的掌握不只是要求熟悉法律原则、法律条文和立法精神,更要求通晓法律规定背后的法源、法理,拓宽理论视野,了解法学理论的动态研究。只有如此,法官才能妥善地化解因为法律的漏洞、模糊或者是冲突而产生的矛盾,从而根据法律的真正精神对人民的权利予以保护,对社会的生活予以指引。一个没有娴熟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的法官是很难对法律的适用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论证的。
  我国的法律是以成文法为主要表现形式的。而成文法的制定往往原则性较强,不能面面俱到,这也使我国在处理一些案件时出现了“法律空白”或“法律漏洞”,要填补这一空白,弥补这一漏洞,就要由法官发挥其主观能动性,行使其自由裁量权。有学者指出法律不只是作为一种条文或规范存在,更重要的是作为一种原则和精神存在。一个合格的法官, 并不拘泥于法律条文的有无,而在于对法律精神的理解,以自己的智慧和法律素养,将法律精神融化于案件之中,进而发展法律。法律依据不只是法律条文,对法律的原则和精神的理解才是法官的生命。法官适用法律不是完全机械的照搬法律条文,而是根据立法意图、法理原则和精神来正确的解释法律填补法律的漏洞。这就要求法官必须有过硬的专业知识。
  具体而言,法官必须要掌握两个层面上的法律理论。第一是法学基础理论,它告诉我们什么是法律,什么是法治,什么是程序的价值以及法律与国家、政党、经济、文化等等的关系;第二是专业理论,包括刑法、民法、行政法等理论。
  第五、相当的人文科技素质。
一名优秀的法官,往往具有深厚的文化修养。法学既是一门专门性很强的学科,又与哲学、政治学、经济学、逻辑学、社会学等等学科内容交叉,联系紧密。因此法官首先除法学以外,还应当多多涉猎哲学、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美学、文学、音乐艺术等方面的知识,掌握较宽的知识面,具备一定的艺术修养,培养高雅的爱好,陶冶高尚的情操。其次具有丰富的社会知识和社会经验。对社会、人情、伦理等实际问题有深人的洞悉和理解。这是成为一名高素质法官的必然要求。再次,提高科技素质。党中央《关于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特别强调:“要把提高科技素质作为提高政法干部队伍业务素质的重要环节来抓。”     
  
四、中国法官素质现状及原因
  (一)中国法官素质的现状。
法官队伍构成复杂,入职门槛低。我国现有法官相当一批人来自转业退伍军人,此外就是来自工人、农民、教师以及其他行业的人员,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人员只占很少一部分。虽然现在通过统一招考的方式法院系统招进了许多法律专业人员,可是在整个法官队伍中来说法律专业人员的比例还是很小。但是在美国法官任职资格必须是大学法学院毕业,当过律师者才能成为法官。而美国大学的法学院只招收大学本科毕业生入校,就是说在美国只有研究生层次才能学法。这种专业程度是我国现在的法官队伍无法企及的高度。
  法官管理行政化,忽略了法官的特殊性要求。长期以来,我国对法官一直作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管理,法官缺乏必要的独立性,进而也无法保证处理纠纷的公正性。 法官政治边缘化,不讲政治。有的法官对政治理论学习不感兴趣,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讲政治是空的,讲学习是虚的,搞教育是走形式。没有鲜明的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不重视思想道德素质的提高,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扭曲,缺乏明辨是非的能力。
  (二)法官素质形成的原因。
我国法官现状的形成使历史长期发展的结合,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  
  1、选拔任用法官的标准过低使得法官的整体素质先天不足。长期以来法院实行的是行政化的管理体制,法院的人员大多从其他行政机关、学校调入或从转业军人中补充,这些人大专以下学历占多数,他们中绝大多数没有法律背景,吸收的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极其有限,法学专业毕业的毕业生就更少。  
  2、法官本身的素质低下使提高法官的素质的努力难以奏效。多年以来,我们一直致力于提高法官素质,也采取了一些措施,如岗位练兵、业务培训、参加各种类型的成人教育等。不能说这些措施一点效果也没有,但提高的程度是有限的。原因是一些法官本身的素质太差,只有初中或高中毕业,难以通过短期的培训掌握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只能通过审判实践去慢慢积累。这样,他们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只能是支离破碎的,大多以实用为目的,缺乏系统性。他们对常用的法律条文可能比较熟悉,但对法学的基本理论掌握的程度就极其有限了。
  3、行政化的管理体制使在职法官缺乏提高素质的动力。行政化的管理体制不仅不能保证选拔出高素质的法官,更重要的是还造成了法官价值评价体系的扭曲。各级人民法院几乎毫无例外地存在着一个“金字塔”式的权力结构,而这个“金字塔”又不是完全按照人员的素质高低构建的,一个高素质的法官在法院干了一辈子,熬成副院长的机会几乎微乎其微,而一个其他党政部门的官员尽管没有任何法律背景、尽管从来也没办过案子,但因他具有相当的行政级别调进法院就可任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实际上,评价一个法官水平高低的标准已经变成了他实际享有的行政级别的高低,而其本身所具有的法律素质倒在其次了。那些真正高素质的法官在法官群体中并不具有优势,论级别他们由于年轻或社会经验不足无法得到晋升的机会而处于较低的等级,论待遇他们由于级别低而无法享受到较高的待遇,他们所享受的级别待遇与实际能力的不平衡导致他们对前途、对事业的悲观失望,而逐渐丧失了进取心,导致他们的整体素质停滞不前或下降。整个法官队伍缺乏应有的生机和活力,这就是现阶段法官提高素质缺乏内在动力的根本原因,这就是我们花了那么多钱搞了那么多的进修、培训而效果不理想的真正原因,这也是提高法官整体素质的最大障碍。     
  
五、提高法官素质的途径
  (一)提高法官的政治素质,培养一支具有政治立场坚定的法官队伍。
首先,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把“三个代表”思想贯彻到具体工作的实践中。其次,各级法院应采取有力措施,坚持不懈地对法官进行政治教育和服务宗旨教育,不断提高法官的政治觉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端正执法思想,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的侵蚀。再者,要积极开展思想教育,以社会先进的政治理论武装法官的头脑。树立围绕大局开展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为审判工作指明方向。最后,法官必须讲政治,顾大局,必须讲学习,提高素质;讲奉献,不怕吃苦;讲纪律,服从指挥;讲团结,热爱集体。另外,法官必须自觉地使自己的言行置于党的领导下,按照党所确定的方向和目标,严格依法办事,绝不能以党代政,以党代法,混淆国家与党的关系、党的政策与法律的关系;应当纠正以言代法、以罚代刑等现象,端正法官的工作作风。作为执行审判权的法官在履行其工作职责时,应该正确处理好权力与法律、人治与法治的关系。
  (二)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树立良好的法官形象。
2001年我国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从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等六个方面,对法官职业道德提出了严格、明确的要求。我们必须要认真学习、坚定的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这些要求。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进一步要求法官思想上要具有身份荣誉感,行为上要切实保持清正廉洁、刚正不阿,程序上要坚持中立超然,观念上要具有现代人权理念。
  (三)严格法官准入制度,通过培训加强法官提高法官素质。
建立法官准入制度要遵循以下原则:公开原则。法院应该公开录用人数、录用条件、考试程序、考试结果以及录用名单;竞争原则。达到录用条件则予以录用,达不到条件则不予录用, 破除人情关系等因素;择优原则。在资格考试基础上择优选拔最佳法官人选的制度。具体可采取以下方式(1)继续发挥司法考试的作用,完善考试制度,通过考试选拔出一批掌握了系统法律知识的人才;(2)提高对法官的学历要求,将学历作为选任法官的一个硬性条件;
  (4)从律师队伍中选拔法官。
  加强对在职法官的业务培训。一方面定期安排短期集训或安排进入专门的法官学院进行学习。另一方面,仍然要求他们利用业余时间进行自学、函授或研讨式的学习。对于学习的内容,应当包括知识更新、观念更新和方法更新,同时必须接受个人品德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纪律教育等。
  (四)健全法官职业保障机制。
一是任职保障,解除法官的后顾之忧。如果一位法官的职位得不到有效保障,有随时被人任意调离或者免职的危险,他在适用法律过程中不可能坚持公正执法,忠于法律。我国法律规定,法官一经任命,非有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调换,不得被免职、转换或调整工作,只能依据法定条件,才能予以弹劾、撤职或令其提前退休。二是物质保障。即法官在职和退休后的物质待遇受到法律保障。如果法官的经济地位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则可能导致法官为物欲所动,产生司法腐败,破坏司法公正。目前我国司法官实行公务员待遇的同时,建立了审判津贴制度,逐步提高了法官的待遇。但这还不够,随着国家财力的增强,可对法官实行高薪养廉。
  (五)深化审判方式改革,完善我国诉讼制度。
我国的审判方式职权主义色彩浓厚,法官习惯于事前阅卷、调查事实,庭审往往流于形式,当事人双方或控辩双方对抗性不强,弱化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审判公开不落实。首当其冲的是进一步引进当事人主义的合理因素对原有的审判方式进行改革,强化程序公正意识,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回避制度、证人出庭制度,实行当庭质证和当庭认证、当庭裁判制度。只有建立了完善的诉讼制度,才能从程序上保证司法的公正与高效,促进法官素质建设的落实。
  (六)建立法官惩戒制度。
实施对法官的有效监督为适应新形势下法官职业化的需要,有必要改革现有机制,建立法官惩戒制度。惩戒制度既是对法官的监督,也是对法官权利的保护。具体而言可以采取下面一些措施:坚持各级党组织依法行使对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权;坚持和规范人大对法官的监督;充分发挥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权的作用;加强法院内部监督机制建设,通过案件评查、监察机构和审判监督部门对法官审判权运行的全过程进行有效监督。
  良好的法官素质是建设中国优秀法官队伍的基石,只有不断提高法官的素质才能逐步树立起法律、法官的权威,才能深入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作为当代的法官必须积极投身司法改革,加强学习,锐意进取,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做优秀的法官,为中国法治建设添砖加瓦,为建设现代法治国家作出贡献。
  (作者:澧县人民法院 熊玉华 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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