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澧县法院成功执结一起跨省涉农积案

时间:2015-11-15 09:22来源: 责任编辑:
8月11上午一大早,湖南省常德市澧县甘溪滩镇娘山村村民代表在村支书的带领下,高举锦旗,齐聚在在澧县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的门外。当村支书皮某从执行指挥中心副局长赖怒江手里接到10万元执行款时,激动得连声说:“谢谢法官,谢谢法官,我代表700多村民
  核心提示:8月11上午一大早,湖南省常德市澧县甘溪滩镇娘山村村民代表在村支书的带领下,高举锦旗,齐聚在在澧县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的门外。当村支书皮某从执行指挥中心副局长赖怒江手里接到10万元执行款时,激动得连声说:...   8月11上午一大早,湖南省常德市澧县甘溪滩镇娘山村村民代表在村支书的带领下,高举锦旗,齐聚在在澧县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的门外。当村支书皮某从执行指挥中心副局长赖怒江手里接到10万元执行款时,激动得连声说:“谢谢法官,谢谢法官,我代表700多村民感谢你”
  公司违约  村民致富梦破灭
  1999年3月,娘山村与原种场下属单位松滋市水稻原种场子公司(下称种子公司)签订了一份《99年杂交水稻制种合同》,约定由种子公司提供本种子和技术,由娘山村提供劳工和场地共同对稻种进行培育。种子入库时由种子公司验收后按每公斤6.4元收购,娘山村不得擅自销售。 
  同年9月27日双方还就产销等事宜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对种子价格、运费、付款方式和纯度补偿等进行了协商。种子收购时种子公司按每公斤5.4元付给娘山村,另以每公斤1元的价款作质量保证金,待第二年9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种子公司按每亩20元(共计200亩)补偿除杂费4000元,每公斤运费0.02元给娘山村,按入库数为准。
  1999年间,娘山村共向种子公司提供种子45732斤,种子公司应付种子款292684元、运费914.64元、除杂费4000元,合计为297598.64元。种子公司收购时仅支付136464.84元,后经娘山村多次催讨,种子公司依然欠娘山村种子款146133.8元。
  公司破产  村民维权路漫长

  2000年2月,松滋市农业局颁发了有关决定撤销种子公司等企业,由松滋市种子总公司(下称种子总公司)为主体,合并组建松滋市种业集团。合并后,种子公司全部资产及债权债务挂账到原种场。原种场收回种子债权和处分库存产品,债务也由其按顺序清偿,不足部分由农业局从种子总公司上交利润中分年还给原种场补亏。
  但松滋市种业集团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种子公司也因未参加2000年度企业年检,于2001年10月15日被松滋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2002年10月,种子公司因经营不善,处于停产状态,并向开办单位申请成立清算小组,得到了开办单位和上级部门的同意。
  在此过程中,娘山村不断地向农业局和原种场催讨债务,但两单位均以无力偿还为由把欠款一拖再拖。在娘山村一次又一次地催讨之下,种子公司在2001年以种业集团的名义出具了一份欠款“证明”。
  700多口人一年的辛苦竟换来了一张白条,朴实的村民无奈把松滋市农业局告上了法庭。
  2003年,澧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农业局败诉;2004年,常德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原种场对种子公司所欠娘山村稻种款10万元、质量保证金4.6万元、利息损失负清偿责任,农业局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2004年11月17日,该案由澧县法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1.9万元(稻种款10万元、质量保证金4.6万元、利息7.3万元),2004年12月22日,被执行人松滋市农业局和松滋市水稻原种场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了3万元。2006年8月11日,澧县法院强制扣划了松滋市水稻原种场存款28000元,并冻结了松滋市农业局和松滋市水稻原种场的存款账户。账户被冻结后,连续9个月账上无款。
  之后,该案件陷入僵局。
  
重拳出击   法院多管齐下促执结
  2011年初,澧县法院认真学习《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的实施方案》,按照上级法院的统一部署,根据文件精神制定了八大措施治“老赖”。
  2011年6月,澧县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将该案作为反规避执行案件典型案例,拟采取重大执行活动,并详细制定了执行方案,拟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报告财产、严查财产去向、拘留、罚款等措施,并将此次执行活动向县人大内司委、县委政法委作了汇报,同时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赴异地采取强制措施执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2日批准同意赴异地采取强制措施。 一切准备工作就绪后,澧县法院院长彭政指示,在采取强制措施前,“先礼后兵”,派先遣人员赴湖北进行财产线索调查,同时与松滋市农业局负责人进行接触,先“敲山震虎”,步步为营,用足反规避措施。
  2011年6月30日,执行人员赴湖北松滋市,首先在各银行查询松滋市农业局的银行存款情况和在交警部门调查车辆登记情况。尔后找松滋市农业局负责人,对该执行案件交换意见,明确告知澧县法院已将该案作为反规避执行案件案例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汇报和备案,告知了在反规避执行中将逐步采取
  强制报告财产、强制审计、限制高消费、公布“黑名单”、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之后,执行人员向松滋市农业局送达了责令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和责令履行义务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报告财产状况并在五日内主动履行义务,并对整个过程进行了现场录像、制作了执行笔录。
  慑于反规避执行的压力,松滋市农业局和松滋市水稻原种场主动请求与申请人澧县甘溪滩镇娘山村委会协商。2011年7月7日,在澧县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松滋市农业局和松滋市水稻原种场一次性给申请人娘山村委会支付10万元。2011年7月15日,松滋市水稻原种场将10万元一次性支付完毕。 于是,一场拖了十多年的跨省涉农纠纷案就此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

  (作者:黄传祥 王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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