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萌生发财美梦,非法运输卷烟;未获准运许可,途中即被查获。8月23日,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以非法经营罪一审判处被告人王立军(化名)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扣押的成品卷...
萌生发财美梦,非法运输卷烟;未获准运许可,途中即被查获。8月23日,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以非法经营罪一审判处被告人王立军(化名)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扣押的成品卷烟2819条,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王立军,系湖南省泸溪县人,个体工商户。2010年11月5日,在未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王立军雇用杨某的货车,装运自己存放和收购的“黄果树”、“红双喜”、“真龙”、“黄山”等成品卷烟2819条,准备从泸溪县运往长沙市高桥大市场进行销售。当日下午,当货车行至常吉高速公路桃源路段时,被桃源县烟草专卖局查获,车内成品卷烟被扣押。该批卷烟价值共计186433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立军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未取得烟草准运证,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在非法经营运输途中被查获,系犯罪未遂;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法定减轻和从轻情节,予以减轻处罚;扣押的成品卷烟,系非法经营的物品,应当予以没收。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作者:艾艳萍、王波) Tags:触犯 触犯刑律 非法 运输 卷烟 刑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