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内充电的电动自行车在充电过程中爆炸引发火灾,导致郭某夫妇女儿不幸丧生。郭某夫妇遂将电动车生产企业、电池生产公司、电动车销售中心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约150万。一审法院判决电动车生产企业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3万元。电动车生产企业不服,向北京市三中院提起上诉。近日,北京市三中院改判,判处电动车生产企业和电池生产公司对郭某夫妇各项损失123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商销售商均成被告 郭某夫妇向法院起诉称,其女儿在火灾中死亡,经消防部门认定,火灾系因电动车充电电瓶电气故障导致。他们认为,电动车生产企业、电池生产公司和电动车销售中心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各项损失约150万元。 庭审期间, 电动车生产企业称,自己不是电池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仅生产电动车车架。死者作为成年人也存在过错,未按照说明书进行充电是造成火灾的重要原因,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电池生产公司认为,消防部门认定事故原因为充电电池电气故障,但由于充电电池的构成部分较多,具体是何种原因无从查找。电池生产公司仅仅是裸电池的生产者,并不生产和销售其他部件。 此外,电池生产公司还表示,消防部门发现电池内部电线发生过一次短路熔痕,正是由于此次短路,给涉案火灾提供了火源。电池生产公司申请的专家证人马某出庭发表意见认为,本案最大的可能性是充电器输出电压高出电池所能承受的电压,从而产生热失控导致火灾。 另一名被告电动车销售中心则在庭审期间强调,涉案电动车四块电池和四块电池之间的连接线都是生产企业统一提供销售的,其不应承担责任。 一审判决生产企业担责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电瓶具有电动车生产企业和电池生产公司标识。结合专业意见等资料,法院对于电池生产公司主张涉案火灾系因“热失控”现象引起的意见予以采纳。 避免热失控最简单有效的手段是,使用具有调节电压或者定时断电功能的充电器。本案充电器不具备此种功能,正是这一功能的缺失直接导致本案火灾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