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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女职工托人考勤被辞 权益保障不等于“任意妄为”

时间:2017-10-16 08:50来源:新闻晨报 责任编辑:刘艳

处于怀孕期、产期、哺乳期等“三期”的女职工的权益应该保障,但这并不意味着女职工可以滥用权益“任意妄为”。

王女士就职于一家商务公司,在哺乳期期间,多次请同事代打卡考勤,自己则迟到、早退,甚至旷工。事情败露后,公司以王女士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将其辞退。王女士不服,认为自己处在哺乳期,且并无违纪行为,故诉至虹口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经审理,王女士的诉请未获支持。

2016年3、4月份,公司多次接到王女士上级主管的投诉,指出王女士多次迟到、早退、旷工、工作时间不在岗。公司的人事部门对此高度重视,曾找她谈话,但王女士拒不承认自己托人代打卡。

为此,公司调取了考勤记录和监控视频,经过比对发现1月至3月期间,王女士托人代打卡30余次,公司也约谈了代打卡的同事,该同事对代打卡的事实予以承认。公司认为,王女士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于是,再次找王女士谈话,告知其行为的严重性,并于2016年4月19日解除与王女士的劳动合同。公司认为解除行为合法有据,不同意支付王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无论用人单位有无明确具体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用人单位上下班作息制度是劳动者有义务遵循的基本劳动纪律,况且王女士在短短三个月内存在30余次、持续的托人代打卡,迟到、早退、旷工等行为,此情节不可谓不严重。如果王女士放任此行为,势必产生不良效应,影响生产经营的正常顺利进行。再则,根据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原告多达数十次托人代打卡亦可记为严重违纪。原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被告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以上人物均系化名)

法官提示:权益保障并不意味着可“任意妄为”

我国劳动法对“三期”女员工的特殊保护并非意味着禁止用人单位依法解雇“三期”女员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若劳动者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等等,用人单位仍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因此,要提醒处于特殊时期的女员工,法律虽对于“三期”女职工有相应的特殊保护,但女职工在这段特殊时期内仍不得罔顾单位的劳动纪律、肆意违背单位的管理制度,否则单位依然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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