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来源:《法制周报》——e法网 据《经视新闻》6月9日报道,湖南某市的周昌南夫妇因儿子豆豆走失,陷入极度的痛苦之中。在朋友的指点下,周昌南找到当地的媒体,发布广告悬赏寻子:只要能够提供准确信息或...来源:《法制周报》——e法网
据《经视新闻》6月9日报道,湖南某市的周昌南夫妇因儿子豆豆走失,陷入极度的痛苦之中。在朋友的指点下,周昌南找到当地的媒体,发布广告悬赏寻子:只要能够提供准确信息或者帮助找回豆豆,愿意支付10万元酬金。一位市民帮助找回豆豆后,要求周昌南夫妇兑现诺言。周昌南夫妇无力支付巨额酬金,再次陷入痛苦之中。法律是否支持在广告中悬赏?该市民要求周昌南夫妇支付酬金是否合法?本期“法律讲坛”邀请华东政法大学朱晓喆副教授,为读者解读背后的法律是非。 本期特邀嘉宾 华东政法大学 朱晓喆副教授 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教研室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理事,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法律是否支持 在广告中悬赏? 发布广告促销商品十分常见,可是打广告找人就不那么常见了,悬赏广告更是少之又少,法律是否支持在广告中悬赏? “悬赏广告是一种常见的社会现象,同时也是一项民法制度。”朱晓喆副教授告诉,“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虽然没有对悬赏广告进行明确规定,但根据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可以认为悬赏广告只要是出于广告人的内心自愿的想法,并且悬赏广告的事项不违法,如果有人完成了悬赏广告指定的行为事项,就应当认可其效力。”世界上其他国家对悬赏广告又是怎么规定的呢?深谙外国民法的朱晓喆副教授告诉,“西方国家对悬赏广告有非常明确的法律规定,例如《德国民法典》第657条就规定:以广告方式对实施一定行为悬赏的人,有义务向已实施此种行为的人给付报酬。日本等国家的民法典也有类似规定。”(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 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悬赏广告主要有三种情况,一种是普通的公民为了寻找遗失物或者走失的亲属而作出的悬赏承诺;第二种是商家为了在促销等商业活动中向消费者发出的悬赏承诺;第三种则是司法机关(主要是公安局)为了通缉犯罪嫌疑人而向社会公众发出的悬赏承诺。尤其是第三种相对比较常见。对于悬赏广告的效力,朱晓喆副教授认为“一般来说,法院都是尊重悬赏广告当事人的意思而作出裁判的。”即承认悬赏广告的合法效力。 悬赏广告的法律本质是什么? 商家在媒体上发布广告,可以选择是否购买他的商品,那么悬赏广告是不是也和普通广告一样,可以选择是否支付报酬? “普通广告实际上是《合同法》意义上‘要约邀请’,但是悬赏广告就不一样了,它的性质就是合同中的要约行为。”朱晓喆副教授认为,“只要对方有了承诺行为,那么此前的要约行为与此就构成生效的合同。”因此,悬赏广告的法律本质是合同的要约行为。(本报博客地址:blog.sina.com.cn/fazhizhoubao) 由此可见,悬赏广告的发布,其实在广告人与完成广告事项的行为人之间产生了一种合同关系,即只要行为人完成了行为,就可以要求广告人给付一定的报酬。朱晓喆因此推定,“本案中周昌南夫妇通过媒体,广而告之如果能够找到他们的儿子或者提供线索,愿意支付10万元酬金,那么一旦有人找到了他们的孩子,就可以向周昌南夫妇请求支付酬金10万元。” 要求支持巨额 酬金是否合法? 有人指出,找到豆豆的市民根本没有耗费什么成本,他请求10万元钱的巨额酬金是否太过分了,是否能得到法律的保障? 朱晓喆副教授认为,“从法律角度看,这是一笔合法有效的债权,如果周昌南夫妇不履行债务,该市民可以向法院起诉并要求强制执行。”但是,从人情角度考虑,失去孩子是为人父母的莫大痛苦,由于寻子心切,可能愿意付出任何代价,在当时看来10万元钱也是值得的。然而,该夫妇只是一般的百姓,一旦依照悬赏广告支付巨额酬金,背上10万元的债务包袱,可能会使这个家庭的生计成为问题。 因此,虽然周昌南夫妇的悬赏广告是出于内心真实的意思,但是朱晓喆副教授有另一种看法,“从法理上说,《物权法》明确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失主,这是法定义务;那么举轻明重,拾得财产要返还,寻找到他人的孩子,更应当交还给父母。也就是说,即使没有悬赏广告,有人找到孩子,那也必须交还给父母。可见,这起悬赏广告其实是以法定义务的完成为条件的。”因此,朱晓喆副教授认为本案既要尊重悬赏广告当事人的自愿想法,促进社会的诚信度,又要考虑实际的人情与法理的结合,可以酌情减少周昌南夫妇支付报酬的金额,至于具体的数额多少,可以由法官参照当地的生活水平以及当事人的经济能力来裁量决定。同时,该市民得到这笔意外收入后,应当立即到税务部门交纳税金,否则违法。 Tags:法学 学专 专家 家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