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别再这样用卡!深圳男子14年前“用错”信用卡,至今无法买机票) 你可知道牵一发而动全身的蝴蝶效应 深圳一家物流公司老板 就因为未及时清偿信用卡 而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成了一名“老赖”
刘博是湖北黄冈人,其介绍,自己2009年从湖北一家单位内退后,来深圳下海经商,目前在龙岗经营一家物流公司。 2015年底,刘博打算坐飞机从深圳回老家,在买机票时发现自己已经被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成为一名“老赖”,无法买机票。 因为成了“老赖” 不论是购买高铁票、机票 还是入住高档酒店 甚至正常出入境等都受到限制!
此外,其表示,由于全国征信系统都已联网,不少业务往来的客户等看到其上了“老赖榜”,便纷纷与其断绝了合作关系。 做生意很看重诚信,有些一查马上就不合作了。 其表示,其公司还无法正常向银行借贷,只能找一些民间借贷,“征信网络都是互通的,别人一看信用分很低,就不借贷了,只能找民间高利贷。”其表示,其公司因为高额的民间借贷目前已无法正常运作。 虽然工商备案仍是“存续”状态 但已经“名存实亡” 目前无任何业务了 刘博表示,看到自己上了“老赖榜”,其第一时间便去查询,发现源于自己多年前在武汉办理的一张信用卡。
其介绍,2004年其在中信银行武汉分行办理了一张额度为1万元的信用卡,此后其用信用卡消费至透支后,未能及时还款。 2006年底,中信银行武汉分行就此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提请民事诉讼,刘博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 刘博提供的判决书显示,2004年8月12日,刘博与中信银行武汉分行签订《中信实业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了信用卡的使用、收费、对账单和还款方法。
法院认为 刘博未在约定期限内还款 行为已构成违约 判决刘博偿还中信银行武汉分行相关欠款22789.85元,于判决生效三日内付清。且该案受理费及邮寄费由刘博承担。
不要以为事情到此 就可以暂时画上句号 反转还在后面 已清偿欠款还是被列为“老赖” 在江岸区人民法院判决后,中信银行武汉分行又向该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刘博自称,其并未收到江岸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其还是事后从银行律师处才得知次判决,其坦诚自己当时也确实未能履行判决的还款要求,而银行方也确有催款。 刘博表示,此前自己对相关判决并不知情,自认为没有什么意外。便在2009年从单位内退,前往深圳下海经商。其表示,想到要去深圳经商,不执行法院判决会影响以后做生意,便于2010年将相关欠款全部清偿。
图说:其提供的事后由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出具的“结清证明”证实了这一点。 这份证明显示,持卡人刘博(化名)于2004年8月23日成功申请办理了该行双币信用卡1张,信用额度为1万元。 截至2010年5月6日账户无欠款 目前该信用卡账户状态注销 刘博表示,在清偿完欠款后,其以为不会有任何负影响,结果便发生了上述那一幕…… 2015年底坐飞机回家,在柜台那里一直无法出票。后来转坐高铁,还是买不了票。 其查询得知,自己是在2015年10月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从2016年开始,公司就每况愈下,直至现在,我自己也到处去询问投诉。 2016年1月 刘博来到江岸区人民法院 请求撤销“老赖”的身份 为此,刘博又来到江岸区人民法院申请纠正,相关“执行决定书”显示,该院认为将刘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无不当,且在刘博全面履行义务后,依法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符合法律规定。故驳回了刘博的纠正申请。 而针对刘博的质疑,南都记者根据江岸区人民法院官网留下的办公室电话,尝试多次联系但均无人接听。 而据湖北媒体“楚天都市报”报道,从刘博还款后至被列入名单前的五年间,银行以及刘博本人,双方都未按规定将案件执行情况向法院报告。 报道援引该院执行局一名刘法官的说明称,2007年,该院向刘博发出执行通知书时,已经明确令他: 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 而2015年,该院在清查案件时发现,刘博没有将案件执行费240元交至法院,据此,法院依法将刘博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即使刘博早已经还清了银行的欠款,但不交执行费,刘博就不能算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直到去年2月,刘博才到法院交清了执行费。 此外,报道称,刘法官表示,将其列入名单前,法院依据相关规定,在法院公告栏进行公告,程序履行到位。得知刘博已经还清银行欠款后——
二审判决应撤销“老赖” 对于江岸区人民法院驳回的纠正申请,去年底,刘博依法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上诉。 其提供的武汉中院关于此事的“复议决定书”显示,武汉中院查明,去年2月15日刘博已缴纳了执行费240元。 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6日江岸法院依照相关情形,将刘博(化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在申请执行人刘博已于2010年5月6日还款23048?元,已结清款项,向江岸法院申请刘博信用卡纠纷案件终结执行,并将其撤销失信人员名单后,江岸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认定其申请为“删除”。 相关执行决定书,将刘博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的决定,该决定书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武汉中院审查认定,刘博属于虽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但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撤销”申请,应审查决定将刘博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撤销。 此外,针对刘博以执行异议申请纠正时,江岸法院作出的相关“驳回申请”执行决定,武汉中院认为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依法予以纠正。根据相关规定,武汉中院决定撤销江岸法院的相关执行决定,同时将被执行人刘博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撤销。 刘博认为 在拿到武汉中院判决后 自己才算松了口气 两年多来其一直往返于武汉和深圳 希望能还自己“清白” 这个事对我个人有很大的影响,包括当时买房及公司运作没有银行贷款的隐形损失,还有两年间两地往返的维权成本。 信用卡未及时清偿后果严重 南都记者梳理发现,有关信用卡逾期偿还对持卡人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例频频见诸报端。有些案例与刘博情况类似。 不仅吃了官司 还影响了个人征信 而也有持卡人因此获刑 1 据陕西媒体报道,1983年出生的榆林人蒋某,经营着一家度假酒店,2013年5月,他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榆林分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额度为10万元的银行信用卡。
之后,蒋某将卡内金额透支套现用于生意上的资金周转和生活消费。 该卡于2014年4月份开始逾期,截至2015年7月8日,逾期16个月,欠款112260.85元,其中本金84790.99元,滞纳金13898.86元,利息13571元。 最终法院判决,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2 2014年,深圳一名赖先生已因透支消费信用卡并逾期不还被判刑。 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08年,被告人赖先生申领信用卡用于透支消费,至2011年12月12日还款500人民币后,一直拖欠银行欠款,经银行多次催缴,被告人仍拒不还款。 而根据法院判决,被告人赖先生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扣押在案的人民币23809.17元,依法归还被害单位(其欠款银行)。 小小信用卡可疏忽不得! 一次欠费未补齐 很可能就变身引起风啸的蝴蝶 扰的你生活不得安宁 避免成为老赖
日常用卡这3项你得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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