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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副主任向女领导下药2年:想让她重病消失在单位

时间:2018-01-07 08:31来源:重案组37号 责任编辑:刘艳 

因对科室主任心存不满,内蒙古赤峰市第二医院放射科副主任田继伟,持续两年向主任张芳(化名)水杯中下药,导致其患上股骨头坏死等多种疾病。

张芳发现后,录下田继伟的投药过程并报案,之后服药自杀。2017年4月,田继伟因故意杀人罪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日前,内蒙古高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医院副主任向女领导下药2年:想让她重病消失在单位
▲法院判决书提到,田继伟涉嫌故意杀人。网络截图

副主任向主任投药两年

2014年前,张芳在同事与丈夫眼中,是个“每年体检都很健康”的人。

她是内蒙古赤峰市第二医院放射科主任。根据法院判决书,2014年春天,她发现办公室水杯里的水有苦味,饮用后,身体出现发胖、面色潮红、腿变细、肌无力等症状。

2014年5月,张芳感觉腿越来越无力,口角炎反复发作,化验时白细胞一直高。8月,她的腿变细,有时在平地也不能走路,几经治疗不见好转,且病情逐步加重。

法院判决书提到,2015年1月,张芳的头发全部掉光,并出现骨质疏松、糖尿病,视力下降等症状。年底,她被诊断为糖尿病、继发性骨质疏松症(重度)、左眼白内障等。

当年12月29日上午,张芳在办公室门口发现,田继伟在她水杯里放东西。她尝了一口,杯中水是苦的,便倒入饮料瓶里保存起来。

公开资料显示,田继伟是医院放射科的副主任,今年47岁。他1995年毕业于内蒙古医学院临床医学专业,2001年到包头医学院临床医学科进修学习。

多次发现“水是苦的”后,张芳于2016年1月2日上班后,打开手机录像模式,放在办公室档案柜里。

她故意晾上一杯水离开办公室,20分钟后,她回办公室尝了一口,水又是苦的。通过录像张芳发现,田继伟进入办公室,将杯子里一部分水倒入水池后,用一长约10厘米的蓝色瓶子,往水杯倒了些液体后离开。

此后70多天时间里,张芳多次以相同方式,摄录田继伟向她水杯里投放不明液体的过程。

张芳到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报案后,2016年3月19日,侦查人员在张芳办公室内,将投放药品的田继伟抓获归案。

主任身体恶化后自杀身亡

张芳向警方表示,自己和田继伟在工作中并无矛盾。她认为,田继伟下药是为了让其生病,不能上班。在张芳看来,田继伟很在意自己的职位,也很在意其他人的称呼。有时张芳不在,田继伟会私自拆开给放射科主任的资料。

但田继伟供述,张芳平时在放射科开会总骂人,导致自己心怀不满。

后来,他听张芳说自己血糖高,对激素过敏,就想偷着给她下点药和糖,让她加重病情,无法上班,以便“在单位见不到她”。

法院审理查明,田继伟用矿泉水瓶和雪碧饮料瓶配制液体,每次先往瓶里加10支地塞米松注射液,每支1毫升,再加约100克白糖,有时还加三四十支庆大霉索注射液,每支2毫升,用注射液把白糖溶化,有时再加少量的水。

根据鉴定,长期使用地塞米松的副作用是:体重增加、下肢浮肿、易出血倾向、肱或股骨头缺血性坏死、骨质疏松及骨折、肌无力、肌萎缩、胃肠道刺激(恶心、呕吐)、胰腺炎、消化性溃疡或穿孔,青光眼、白内障、糖尿病加重等。同时,患者可出现精神症状。

2016年5月23日,张芳告知丈夫不回家吃饭,此后关闭手机下落不明。

3天后,她的尸体在赤峰市红山公园内一座山上发现。经法医鉴定,张芳系因过量服用药物中毒死亡。

法院审理查明,张芳因饮用田继伟下药的水后,健康状况恶化,后服用艾司唑仑自杀。

医院副主任向女领导下药2年:想让她重病消失在单位
▲法院终审判决副主任田继伟无期。网络截图

副主任故意杀人被判无期

一审法院查明,田继伟因不满放射科主任张芳的工作方式,产生下药之念。他多次自制地塞米松注射液与糖水的混合液体,倒入张芳饮水用的杯子、保温瓶内。

庭审中,田继伟及辩护人提出,其没有杀死张芳的故意,该行为是伤害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未遂),因此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田继伟与张芳因工作关系产生矛盾后,故意非法剥夺张芳生命,致其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田继伟已着手实施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田继伟预谋报复,从其犯罪动机、原因、行为手段、犯罪工具及被害人损害程度等各方面因素综合考虑,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责。

2017年4月,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田继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田继伟以“没有证据证明其行为对张芳造成伤害结果”等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田继伟采取秘密手段,长时间持续往张芳饮水杯中投放自制药物混合液体,致张芳重伤,后因不堪忍受而过量服用安定类药物自杀。且手段卑劣,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其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明显,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7年12月25日,内蒙古高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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