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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仲裁委胡光华:让外地当事人感受和谐仲裁

时间:2015-11-14 11:57来源: 责任编辑:
图为湘潭仲裁委仲裁员胡光华在调解案件 案情:2012年2月21日,湖南×公司与广州×公司签订了《产品买卖合同》,约定:广州×公司向湖南×公司购买一台桥梁检测车,金额为168万元,交货时间为同年3月21日;定金100万元,余款在车辆验收
  核心提示:湘潭仲裁委员会仲裁部主任胡光华采取有针对性的审理方法,做到公正、高效、和谐仲裁,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湘潭仲裁委胡光华:让外地当事人感受和谐仲裁
图为湘潭仲裁委仲裁员胡光华在调解案件  

  案情:2012年2月21日,湖南×公司与广州×公司签订了《产品买卖合同》,约定:广州×公司向湖南×公司购买一台桥梁检测车,金额为168万元,交货时间为同年3月21日;定金100万元,余款在车辆验收合格后五日内一次性付清;自上牌之日起整车保修两年;经双方共同清点并调试合格后,在产品交验单上签字盖章,买受人在七日内未在产品交验单上签字或盖章,视为验收合格;买受人未按期付款,每逾期一日承担欠款总额的0.5%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次日,买受人支付了100万元。3月28日,出卖人交付车辆,双方已调试、验收,但买受人没有在《产品交验单》上签字、盖章。5月9日,买受人又支付了30万元。之后,办理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交纳了车辆年审环保费用4500元。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多次出现故障,出卖人进行了维修,并同意从应付余款中扣除上牌费1.3万元,免费更换加大显示器和对讲机。买受人以车辆故障未修复为由,拒绝支付余款。2013年7月6日,出卖人发出了《欠款催收函》。之后,出卖人申请仲裁,要求买受人支付余款38万元、承担违约金12万元。
  我担任本案首席仲裁员,鉴于一方是外地当事人,采取了有针对性的审理方法,做到公正、高效、和谐仲裁,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一、消除被申请人的顾虑。本案争议标的不大,但被申请人担心仲裁委搞地方保护,宁愿花更多的费用选定了一名深圳籍的仲裁员。为了打消被申请人的顾虑,组庭后,我及时向被申请人详细披露仲裁员的情况,征求其意见,让当事人能够信任仲裁庭。
  二、加强庭前准备工作。为了节省外地当事人和外地籍仲裁员往返湘潭的时间和费用,我将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材料和代理意见,通过电子邮件发给双方当事人和仲裁员,让双方当事人做好质证准备。我归纳双方争议焦点后发给双方核对,并引导双方理性思考,使双方对争议焦点有一个客观认识。我还多次电话与双方当事人协调沟通调解方案,与另外两位仲裁员电话沟通,明确审理的思路。开庭时间也是与各方协商确定,以保证大家都能按时出庭。由于前准备工作做得扎实,开庭仅半天就审理完毕,当天做出了裁决。
  三、摆事实、讲道理、析法理。仲裁庭认为,双方已经交付车辆并验收,被申请人虽然未在产品交验单上签字或盖章,根据合同约定应当视为验收合格。被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提交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仲裁庭将上述意见告知被申请人,并将拟裁决意见告知双方当事人,允许他们对拟裁决认定的事实和裁决结果进行修改,以提高双方对裁决结果的认同度。
  仲裁庭裁决: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货款38万元,扣除申请人承诺的上牌费和环保费后,还应当支付给申请人的货款是36.25万元;被申请人虽然没有按约定支付货款余款,但申请人对车辆部分故障没有按合同约定及时修复,亦有过错,故对违约金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仲裁费用按照双方各自的责任分担。双方在收到裁决书后,均没有提出异议。

  (作者:胡光华 湘潭仲裁委员会仲裁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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