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淞区检察院作出首例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时间:2015-11-14 16:03来源: 责任编辑:
2013年5月6日,株洲市芦淞区检察院对首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为六个月,并依法告知了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唐某在考验期限内应当遵守的规定及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律后果。芦淞区检察院受理的犯罪嫌疑人金某、钟某、唐某涉嫌盗窃一
核心提示:2013年5月6日,株洲市芦淞区检察院对首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为六个月,并依法告知了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唐某在考验期限内应当遵守的规定及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律后果。芦淞区检察院受...
2013年5月6日,株洲市芦淞区检察院对首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为六个月,并依法告知了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唐某在考验期限内应当遵守的规定及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律后果。 芦淞区检察院受理的犯罪嫌疑人金某、钟某、唐某涉嫌盗窃一案,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9月15日,株洲市建设南路平和堂商场附近举行抗日保钓游行,犯罪嫌疑人金某、钟某、唐某等人假借抗日游行名义煽动起哄,盗、抢平和堂商场内私人财物。
犯罪嫌疑人唐某在商场2楼戴尔斯珠宝店偷取银项链6条,事后其将盗窃的项链分给其朋友,后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经株洲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项链价值3223元。 该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唐某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嫌疑人唐某系未成年人,根据刑诉法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该案犯罪嫌疑人唐某盗窃数额刚刚达到立案标准,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在依法听取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公安机关、指定辩护人的意见后,被害人表示对检察机关的处理没有意见,法定代理人表示感谢检察机关对其儿子从轻处理,以后一定教育孩子遵纪守法,不再犯错,并承诺在考察期内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做好考察工作。公安机关表示对检察机关的处理保留意见。指定辩护人表示请求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唐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芦淞区检察院遂对犯罪嫌疑人唐某作附条件不起诉。
新刑诉法新增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条件不起诉的规定,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作者:刘常青 易莎娜)
Tags:检察 检察院 作出 未成 未成年 未成年人 成年 成年人 人犯 犯罪 条件 不起 起诉 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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