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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瘾君子”为筹毒资偷手机获刑

时间:2016-04-20 07:55来源:湖南民生在线 责任编辑:刘红艳
  湖南民生在线讯(通讯员 沈超)两名“瘾君子”为了筹集毒资,光天化日之下竟将贼手伸向了他人的手机。近日,零陵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贺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因毒相识,沆瀣一气]
 
  年逾半百的蒋某与已过不惑之年的贺某是一对“毒友”,两人均小学毕业之后就一直闲居家中,不务正业,长时间与社会不良人员鬼混,两人渐渐的染上了毒瘾。后两人均因吸毒而被强制戒毒,因此在戒毒所里相识,因为臭味相投,两人迅速成为“毒友”。
 
[为筹毒资,铤而走险]
 
  2014年11月21日中午时分,蒋某在民政局办理完低保手续准备回家时,碰到了贺某,两人一见面便闲聊起来。在闲聊的过程中,两人发现不远处有辆越野车车门是虚掩的,两人相视一笑,在毒瘾的诱惑下不约而同地萌生了偷点东西购买毒品的念头。于是,被告人贺某负责望风,被告人蒋某趁机将在车上副驾驶座椅午休的文某的三星手机偷走。文某因为下午还有事情要处理,嫌回家午休太麻烦所以就在车上休息一下,但因为怕一氧化碳中毒,故将车门打开,为了防止手机被偷,文某特地将手机放在腹部并用手握着的。但两人为了筹集毒资,胆大包天,竟然将文某握着的手机偷走了,盗窃手机成功之后便慌忙逃走。两人将手机以6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一个在路边回收二手手机的人,随即将这600元购买了0.1克海洛因用于吸食。经零陵区物价鉴定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4590元。
 
[天网恢恢,一死一获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贺某、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手机一台,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4590元,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贺某、蒋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在盗窃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蒋某系主犯,被告人贺某系从犯。被告人蒋某因病死亡,故本院依法对被告蒋某终止审理。考虑被告人贺某到案后能自愿认罪,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毒品在世界范围的泛滥,不仅危害着人类的身体健康,造成肝炎、性病、艾滋病等疾病的感染和传播,而且它带来劳动力的丧失、家庭的破碎、犯罪的增加等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本案就是一起因为吸毒而走上犯罪道路,导致家破人亡的典型案例,被告贺某和蒋某因为不务正业,而染上毒瘾,为了维持因吸毒而产生的高额毒资而走上盗窃犯罪的道路,造成一人因吸毒染病死亡,一人因盗窃被判处刑罚的后果,其结局无不令人扼腕叹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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