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民生在线讯(通讯员 沈超)两千多年的历史,给古城零陵留下了丰富的历史文化沉淀。随处可见的古村落、古寺庙等,成为了当地民间一笔宝贵的财富,也让每一个零陵人心中都倍感骄傲。然而近年来,当地农村频频发生的文物被盗现象,以及由此带来的大量文物被破坏、丢失等问题也日益凸显。近日,零陵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盗窃“古石墩”的案件,判决被告人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外地盗窃团伙深夜撬“古石墩”
2012年2月初一天的凌晨,被告人唐某(广西籍)伙同谢某、唐某元、陈某、左某、潘某、时某(均已判刑)7人驾驶面包车窜至永州市冷水滩区竹山桥镇青山村,唐某等人带着撬棍、绳子、木棍等作案工具潜入青山村老屋盗窃古石墩,共盗得6个古石墩,并将盗得的古石墩带到广西境内销赃,事后唐某分得赃款800元,经永州市零陵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6个古石墩价值7200元。2012年2月份一天的凌晨,被告人唐某伙同谢某、唐某元、潘某、时某(均已判刑)5人驾驶面包车窜至永州市零陵区石岩头镇罗家村。唐某等人带着撬棍、绳子、木棍等作案工具潜入罗家村老屋盗窃一对旧青石门墩,在抬第二个石墩到马路边时被群众发现,5人趁机驾车逃跑。公安机关追缴的财物已退还失主,经永州市零陵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一对旧青石门墩价值4000元。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案发后,上述7被告逐一落网,被告人唐某因害怕处罚,逃往外地。期间,被告通过家人了解到同伙全部都落网了,他也惶惶不可终日。随着公安机关“百日会战”行动的开展,在公安机关强大的政策宣传攻势下,被告人唐某在家人的陪同下,于2015年6月16日主动到零陵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投案自首。 罪刑相适公正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古石墩,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11,200元,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本案中第二起盗窃案中的财物经公安机关追缴已退还失主,本案案发后,被告人唐某能主动投案,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对被告人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近年来,农村文物被盗的案件屡屡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有: 法官说法
文物是人类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遗留下来的遗物、遗迹,它是人类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因为文物具有不可能再重新创造的特性,因此国家十分重视对文物的保护。如果对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盗窃古文物的,其行为可能构成盗窃罪;如果是明知犯罪所得的文物而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如果在盗窃的过程中,损坏文物的,也有可能构成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过失损毁文物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