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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因不满征收标准起诉国土局获胜

时间:2016-04-11 07:43来源:湖南民生在线 责任编辑:刘红艳
  湖南民生在线讯(通讯员 沈超)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土地被征收,在农村土地被征收的过程中,双方常常因为征收标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而发生纠纷。近日,零陵区法院审理这样一起村民小组对于区国土局不按征收标准征收土地的行政案件,法院依法判决区国土局按照新的征收标准履行征收合同。
 
[案情回放]
 
  2012年12月14日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发布零政通(2012)30号关于某镇小城镇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的通告,零陵区人民政府决定征收该镇球华村、鹧鸪岭村等村的部分土地;2012年12月21日被告区国土局发布关于永州某镇小城镇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通告。明确规定对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湘政发[2009]4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永政发[2010]2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永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及永政发(2009)9号文件《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安置。2013年1月27日,原告某镇老村组与被告区国土局签订了一份《征收土地协议书》,协议主要约定了被征收土地的地类、面积、补偿标准、被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并特别在协议中约定:若2013年出来新的征地补文件,按新的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25名村民作为原告方代表在该协议上签名按手印。第三人某某村委会加盖了公章。签订征收协议后,老村组委托唐林、唐军、唐荣等4人代领征收土地补偿款、青苗费补偿款共计95万余元。后因原告要求按新的征收土地文件规定的标准要求被告继续支付征收土地补偿款时,双方发生争执、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庭审现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区国土局通过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决定通告及其发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通告后,于2013年1月27日与原告零陵区某镇老村组签订的《征收土地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程序合法,该征收合同合法有效。因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协议时,明确约定了“若2013年出来新的征地补偿文件,按新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且湖南省人民政府于2012年12月18日颁发湘政发(2012)46号文件,公布了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上述《征收土地协议书》的约定,被告应按新的征收土地补偿款标准支付原告被征收土地的补偿款,但被告仍按旧标准履行义务,违反了《征收土地协议书》的约定,故原被告双方应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于2012年12月18日颁发湘政发(2012)46号《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和永州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3月21日颁布永政发[2013]9号《关于调整永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中相关的补偿标准予以履行协议。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文中名字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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