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6月16日讯(记者 郑涛 实习生 胡艳 通讯员 李庆辉)近日,桃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案,被告人丁某某因伪造房屋产权证二本,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8月份,被告人丁某某因债务缠身,谎称其租住在桃江县某处的房子系其本人所有,并通过路边电线杆小广告上的联系方式先后伪造了益房权证益阳市字第XXX号、益房权证益阳市字第XXX号房产证用于抵押借款。2019年6月18日,被告人丁某某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桃江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伪造房屋产权证明二本,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丁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的指控成立,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丁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丁某某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适当,桃江县人民法院予以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国家机关的公文、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施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其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国家机关的名誉,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须予以打击。同时,在现实生活中,常出现这种以产权证明做抵押向他人借款的现象,出借人要审查产权证明的真实性,如通过向有关机关查询等方式,并尽量办理好抵押登记,以防止上当受骗,维护好自身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