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民生在线讯(廖小娜)11月10日,湘潭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湘潭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的唐永梁挪用公款案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依法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唐永梁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对唐永梁尚未退还的公款1270633.29元,责令其继续退赔至湘潭县乌石镇财政所。
经法庭审理查明:2011年4月份开始,唐永梁担任湘潭县乌石镇财政所总会计,负责乌石镇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收取、保管以及上解工作。2014年11月至2016年1月期间,唐永梁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挪用其保管的新农合资金579万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和股票等营利活动,案发后已退还4519366.71元,仍有1270633.29元未退还,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因唐永梁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当庭翻供,故对其之前主动投案的行为不予认定自首情节;又唐永梁已主动退还挪用的公款4519366.71元,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基于上述因素,湘潭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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