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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停产,娄星法院判令公司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和津贴

时间:2017-07-26 21:33来源:湖南民生在线 责任编辑:刘红艳 终审:吴明德
  湖南民生在线讯(肖霞)近日,娄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批劳动争议案,驳回了原告中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并判令原告支付被告颜某等100余人经济补偿金109万余元、停工津贴23万余元。
  被告颜某等人均系原告中某有限公司员工,双方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至2015年12月30日届满。2015年9月原告因生产经营发生困难而停产,除部分员工留任负责处理机器设备外,其余大部分员工开始放假,但双方并未解除劳动合同,原告也未给员工发放停工津贴。劳动合同因期满终止后,原告也未支付给员工经济补偿金。后被告颜某等人向娄底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原告应支付给各被告经济补偿金及停工津贴共计130余万元。原告不服仲裁裁决,以其现无任何财产、无能力支付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停工津贴。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停产后未安排被告颜某等人工作超过一个月,应当按照《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按不低于本地失业保险标准支付停工津贴给被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因期满而终止,原告亦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向被告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原告所主张的无任何财产、无力支付等理由无证据予以佐证,且也不能成为原告违反法律规定不向被告颜某等人支付经济补偿和停工津贴的法定理由,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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