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民生在线讯(鲁军权 向晓玲)5月11日,笔者从沅陵县人民检察院了解到,该院以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为主线,创新和解机制,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创新思路,注重和解优先。该院一改过去“重抗诉轻息诉”的思想,在确保抗诉案件质量的基础上,做到抗诉与和解并重。在抗诉理由不充分而促成和解效果更佳的情况下,坚持“和解优先”的原则,重点对案件有瑕疵,抗诉条件不充分的、判决有错误,抗诉效果差的、诉求有错误,权利得不到保护的和家庭邻里有矛盾等“四类案件”启动和解机制,从源头解决当事人涉检、涉法上访问题。 规范运作,注重调解程序。该院把高检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作为民行和解的主要依据,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规范民行和解工作的运作。在操作程序上,注重把好受案审查关和结案关。同时,承办人主持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要求申诉人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撤回申诉申请,从程序上保证案件依法处理,避免因为程序不完善而引发新的矛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