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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将建农村公益性墓地

时间:2015-11-14 14:33来源: 责任编辑:
本报3月29日讯( 陈永刚)长沙市日前出台《农村公益性墓地管理暂行办法》,并将于4月1日起正式施行。 《暂行办法》规定,农村公益性墓地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批和监管,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以乡(镇)为主建设,每个乡(
  核心提示:本报3月29日讯( 陈永刚)长沙市日前出台《农村公益性墓地管理暂行办法》,并将于4月1日起正式施行。  《暂行办法》规定,农村公益性墓地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批和监管,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

  本报3月29日讯( 陈永刚)长沙市日前出台《农村公益性墓地管理暂行办法》,并将于4月1日起正式施行。

  《暂行办法》规定,农村公益性墓地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批和监管,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以乡(镇)为主建设,每个乡(镇)原则上建设一处,选择荒山瘠地,面积不得超过30亩。禁止在耕地、林地、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和水库、河流堤坝附近及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建立墓地,单人墓穴或双人及以上合葬墓穴占地面积均不得超过1平方米。

  农村公益性墓地由乡(镇)政府负责管理,不得以经营形式进行联营、转让或承包,墓穴收费由墓穴用材成本和墓穴管理费两项构成,不得收取墓地建设、土地使用等费用。墓穴使用周期为20年,到期需继续使用的,须办理续用手续,墓主不得擅自转让和买卖。

  农村公益性墓地应设管理机构或聘专职管理人员,禁止对外开展墓穴的经营活动,不得向村民以外的死亡人员提供墓穴,不得接纳遗体土葬,禁止建造豪华墓、宗族墓、活人墓;农村公益性骨灰寄存堂不得向当地村民以外的死亡人员提供骨灰格位,禁止炒买炒卖骨灰存放格位。

  公益性墓地非法从事墓葬经营活动的,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本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非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Tags:长沙 将建 农村 公益 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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