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民生在线讯(通讯员 雷辉)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粮食安全、耕地保护重要讲话和批示指示精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永兴县委办、县政府办于5月20日出台了《永兴县加强耕地保护十九条措施》。
一是明确耕地保护任务。全县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保护面积不低于省、市下达的任务数,并按耕地保有量5﹪比例设定耕地保护预警面积,确保“现有耕地一亩不能少,新增耕地一亩不能假”。县政府与乡镇(街道)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街道)与村、村与组签订相应的责任书。将耕地保护面积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具体分解到乡镇(街道)和村组,层层压实耕地保护责任。 二是建立三级田长制。建立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耕地保护田长制,由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任总田长,联系乡镇(街道)的县级领导任县级田长,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和驻村领导任乡级田长、村支书(主任)任村级田长。田长职责:承担辖区范围内耕地保护领导责任;督促协调处理耕地保护工作中重大问题;宣传耕地保护政策;对辖区内耕地保护工作开展巡查、检查;定期向上级田长汇报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及需要解决的事项;受理下一级田长反映的问题,及时分析、制止、上报辖区内违法占用耕地、破坏耕地等“非农化”“非粮化”行为,并督促落实查处和整改。 三是健全耕地保护宣传机制。县自然资源局每年邀请省厅市局领导、专家来我县开展耕地保护集中宣讲1次以上,乡镇(街道)每年在各村(社区)和中小学校开展耕地保护宣讲1次以上,县委党校主体培训班每年开设耕地保护专题讲座1次以上,县融媒体中心设置耕地保护电视宣传专栏,连续播报时长不少于1个月。 四是科学编制耕地保护专项规划。科学编制永兴耕地保护专项规划和耕地保护“一张图”, 严格落实上级规划下达的关于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保护的约束性目标指标,摸清现有耕地的数量、质量和规模底子,研究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趋势和耕地占补平衡及耕地后备资源的实际情况,划实粮食生产功能区和主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将口粮田优先纳入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特别是口粮生产,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 五是统筹编制村庄规划。在村庄规划编制工作中,充分衔接耕地保护专项规划,统筹合理布局村民集中建房点和非农建设发展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已编制村庄规划的,严格按照规划实施;未编制或正在编制村庄规划的,在优先保护耕地前提下,统筹考虑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农村个人建房)需求,尽量少占用或不占用耕地。 六是实行集体建设用地耕地占用计划管理。根据省下达给我县的新增集体建设用地指标,综合乡镇(街道)人口总数、美丽乡村建设计划、前三年度新增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农村个人建房)占用耕地和年度结余耕地指标等情况,确定乡镇(街道)年度集体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指标计划。计划年初下达,年中调整,年底考核。 七是建立耕地补充责任机制。项目建设和农村个人建房农转用依法审批占用耕地的,由县政府负责落实补充责任。其他占用耕地行为由乡镇(街道)落实补充责任。根据各乡镇(街道)历年动态监测被扣减冻结耕地指标数、违法占用耕地和超计划使用耕地等情况,按年度核定乡镇(街道)耕地补充任务。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双倍数计算任务。乡镇(街道)补充耕地任务达到15亩,应当实施耕地占补平衡项目,项目费用由县财政从结算的耕地开垦费中安排,以验收确认的新增耕地面积数为依据,按水田60元/㎡、旱地30元/㎡标准包干。新增耕地补充项目纳入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管理,补充耕地结余指标可结转抵扣后续年份补充任务。 八是通过用地选址预审管控项目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项目立项备案和招商引资签约落地前,必须先进行用地选址预审。项目用地选址应尽量避让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确实无法避让的,能占劣不占优,能少占不多占。圈内批次用地占用耕地比例超过50%的,须提供项目占用耕地情况说明;圈外单独选址用地应根据项目类型、占地形态综合判定用地情况,其中点状、块状用地占用耕地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20%,线性工程占用耕地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50%,确需超过的须提供项目选址比选方案,并提交省自然资源厅。除国家规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外,其他建设用地项目一律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对严重违背耕地保护要求的,坚决调整项目建设选址。 九是严格管制农村建房。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规定,规范审批和管理农村村民个人建房行为;严格执行《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要求,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对2020年7月3日之后出现的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肃处理。 十是管控设施农用地和农业结构调整等项目占用耕地。乡镇(街道)对占用耕地需审批或备案的设施农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等项目,应做好优化选址和审批备案工作;对占用耕地的农村道路、农村灌溉设施、农业结构调整项目,应做好指导选址、监督实施和备案管理工作,并按照要求向县自然资源部门提供项目审批备案资料。未经批准、备案占用耕地的项目不得享受政策性补贴。 十一是建立耕地占用补偿和耕地计划指标结余奖励机制。坚持“谁占谁补”原则,以乡镇(街道)为单位,耕地占用补偿实行年度结算,对有下列情形的乡镇(街道),年终由县财政直接扣减乡镇(街道)工作经费。对超计划占用耕地的、被扣减或冻结耕地指标的和农村村民违法占用耕地建房的,按照《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9〕38号)规定的标准收缴耕地开垦费;对违法占用耕地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标准双倍收缴耕地开垦费;耕地占补平衡项目施工单位落实好三年耕种措施和管护责任,经联合验收合格并移交乡镇(街道)管护后,因新增耕地改变用途被扣减或冻结耕地指标并整改不到位的,按水田60元/㎡、旱地30元/㎡标准收缴耕地开垦费。乡镇(街道)年度耕地占用计划指标结余部分,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十二是提升新增耕地耕作层质量。占用耕地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永兴县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实施办法》(永政办发〔2018〕7号)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对耕作层进行剥离,并将其运送至运距15公里范围内的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地或指定的耕地耕作层堆放场。耕地占补平衡项目要利用项目建设剥离耕作层土壤和凼泥等优质表土用于新增耕地表层覆土客土来源,客土来源土方量不低于该耕地占补平衡项目新增耕地表层覆土总方量的30%。 十三是压实耕种措施和后期管护责任。耕地占补平衡项目新增耕地经验收确认后,项目施工工程款拨付比例不得超过80﹪,剩余工程款在落实好三年耕种措施和后期管护责任后,经对新增耕地保水能力、保肥能力等耕种条件联合验收合格后予以拨付。对三年后联合验收不合格的,责成项目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并继续负责落实耕种措施和后期管护责任,直至验收合格,耕种管护费用从剩余工程款中列支。验收合格后移交土地权属单位,由乡镇(街道)及村组负责落实常态化耕种措施和后期管护责任。限期整改不合格或不整改的,依据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按规定追诉施工单位的责任。 十四是完善网格化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土地占用执法监管,完善耕地保护网格化管理,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建立耕地保护月报制度,履行耕地保护巡查、上报职责。明确各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为村级耕地保护网格员,负责每周1次巡查、上报工作。巡查责任与绩效工资挂钩,对年度内无漏报、瞒报违法占用耕地行为或巡查发现违法占用耕地行为能及时制止的,给予该村(社区)网格员年度600元的奖励,奖励费用由县财政统筹安排;对年度内有漏报、瞒报违法占用耕地行为的,按每起200元标准扣除该村(社区)网格员年度绩效工资;对年度内有漏报、瞒报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行为的,按每起300元标准扣除该村(社区)网格员年度绩效工资,县财政年底一次性扣减网格员绩效工资。 十五是建立定期巡查报告制度。县自然资源局加大对重点区域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巡查力度,实行月巡月报,建立月报台账;乡镇(街道)和自然资源中心所对辖区内的耕地变更情况,实行旬查旬报,建立旬报台账;县农业农村局加大对农村个人建房的巡查力度,实行月巡月报,建立月报台账;县自然资源局和县农业农村局每月将巡查情况相互通报。 十六是强化限期整改督办。乡镇(街道)根据旬查情况,对违法占用耕地行为的,及时向村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对违法占用耕地行为未制止或整改不到位的,由县自然资源局和县农业农村局依照部门工作职责,联合提请县政府向乡镇(街道)下达限期整改交办函。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报请县政府挂牌督办。 十七是健全通报约谈制度。每季度对乡镇(街道)落实“两个占补平衡”、耕地保护旬查、耕地占补平衡项目新增耕地后期管护、补充耕地任务完成进度、违法用地整改等情况进行考核排名,由县政府进行通报。对季度排名后三名的乡镇(街道),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约谈乡镇(街道)分管负责人;对严重破坏耕地、违法占用耕地有被国家土地督察武汉局或省自然资源厅督察通报情形的,或连续两个季度排名后三位的乡镇(街道),由县政府主要领导约谈乡镇(街道)行政主要负责人。 十八是建立违法占用耕地典型曝光和举报奖励制度。建立违法占用耕地典型曝光制度。对农村村民个人建房、国有和集体建设用地、农村公益事业用地等违法占用耕地典型案例,通过多种新媒体形式予以曝光。建立违法占用耕地举报奖励制度。全县统一公开违法占用耕地举报信息处理平台,经核查属实的漏报、瞒报违法占用耕地行为举报件,按100元/起标准奖励首位举报者,奖励费用由乡镇(街道)负担。举报信息处理工作人员应对举报者个人信息进行保密。公安部门对报复举报者的行为依法进行打击。在信息平台公布县、乡两级举报电话,县直部门收到举报信息,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举报信息转给乡镇(街道)。乡镇(街道)负责举报信息的核实调查处理工作,并将调查核实和处理情况报县自然资源局。 十九是强化耕地保护绩效考核。其一,分层实行目标考核。按照《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郴政办函〔2018〕161号)有关规定,县政府每年对乡镇(街道)进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乡镇(街道)每年对村(社区)进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其二,对乡镇(街道)的考核。在一个乡镇(街道)辖区内,违法占用耕地出现3起或累计面积超过1亩以上的乡镇(街道)年度耕地保护工作计“0分”,对违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的乡镇(街道)及责任人追责问责;对履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措施得力、成效突出的乡镇(街道)及责任人按规定给予通报表彰;对未完成耕地保护任务的乡镇(街道)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追责问责。其三,对县自然资源局的考核。将耕地占补平衡和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对未完成年度耕地保护占补平衡目标任务,以及对违法占用耕地的行为未查处到位的,在绩效考核中分别相应扣分,并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追责问责。其四,对县农业农村局的考核。将农村宅基地管理、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落实耕种指导等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对未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和对农村村民个人建房违规行为查处不到位的,在绩效考核中分别相应扣分,并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追责问责。其五,对其他县直有关单位的考核。未履行耕地保护职责或不配合执法部门开展耕地保护工作的县直有关单位,在单位耕地保护工作年度绩效考核中记0分,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移送相关部门追责问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