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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反杀案细节:死者三次将凶器强塞给反杀者并挑衅

时间:2020-09-28 09:24来源:澎湃新闻(上海) 责任编辑:刘艳 

“陕西版反杀案”在庭审结束近两年后终于尘埃落定。

9月25日,这起曾备受关注的故意伤害案迎来了二审判决,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浪的行为属防卫过当,改判其有期徒刑五年。

陕西高院在终审中认定,死者李雷曾三次将酒瓶强塞到王浪手中,并挑衅对方朝自己头部击打,王浪在面对李雷的寻衅滋事行为时,持酒瓶先后砸击其头部及肩部6下,并用酒瓶断茬捅刺李雷左胸及左腋下两下,致其伤及心脏,失血性休克死亡。

李雷在受伤死亡前并未对王浪造成任何实质性伤害,其言语挑衅威胁、肢体推搡等一系列行为,不属于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法院认为,王浪为了使本人的人身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行为制止不法侵害,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其正当防卫明显超出必要限度,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重大损害,构成故意伤害罪,并据此作出“防卫过当”认定及有罪判决。

检方: 防卫强度与不法侵害对比相差悬殊

据澎湃新闻(www.thepape.cn)此前报道,2017年12月10日,王浪与朋友苗某在陕西省泾阳县某酒吧内喝酒时,被害人李雷及两名朋友进入酒吧,从其旁边经过时,李雷认为王浪用眼睛瞪他,即上前质问,并拿起烟灰缸扔向王浪,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双方的朋友及酒吧工作人员劝阻无果后,当晚20时36分许,冲突升级,王浪与李雷各持酒瓶扭打在一处,随后相继倒地。

约1分钟后,李雷起身离开酒吧,又在门外停留约1分钟后再次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泾阳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尸体检验,李雷系被他人用带有弧状边缘的不规则带刃器物刺扎胸部,伤及心脏,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2018年6月28日,咸阳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了案件系李雷引发,但同时认定王浪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也不属于防卫过当,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浪有期徒刑9年。

一审宣判后,王浪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该案于2018年12月20日在陕西高院二审开庭。

据该案的二审判决书显示,陕西省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王浪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从不法侵害行为看,被害人李雷的行为属于寻衅滋事,仅实施轻微暴力行为,而王浪却持啤酒瓶猛击李雷头、背部,在啤酒瓶破碎后又捅刺李雷胸部,其防卫行为、防卫强度与不法侵害对比相差悬殊,防卫措施缺乏必要性。

检察员同时指出,从防卫行为保护的法益与造成的损害后果来看,王浪保护的是身体健康,而造成的损害后果则体现为生命权,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死者三次将酒瓶强塞王浪并挑衅

陕西高院经审理查明,在李雷与王浪发生口角后,李雷将烟灰缸扔到王浪胸前并上前质问,冲突升级后,李雷曾三次将酒瓶强塞到王浪手中,并挑衅对方朝自己头部击打,双方友人劝阻无果后,先后转移到旁边休息。此后,王浪多次面带笑意并抬起右手意图安抚李雷,均被李雷用手打开。

就在劝阻者离开约1分钟后,李雷第三次将手中酒瓶强塞给王浪并挑衅王浪砸其头部,自己也从桌上拿起另一个酒瓶,王浪仍陪笑解释,李雷用左手推搡王浪颈部附近一下,王浪呆立片刻后,反握酒瓶朝李雷头、肩部砸击6下,李雷准备还击时因脚下打滑没有站稳,酒瓶也掉落在地,王浪则在酒瓶破碎后,持酒瓶断茬朝李雷左胸和左腋下捅刺两下。

值得注意的是,在王浪攻击李雷前,关于李雷的行为,在二审庭审中,王浪及其辩护律师均描述为“李雷用手掐住王浪脖子”,而陕西高院在二审判决中则认定为“用左手推搡王浪颈部附近一下”。

王浪的辩护律师徐昕及王万琼在二审庭审时均表示,王浪是在受到李雷一手掐捏脖子,致其有窒息感、另一只手持酒瓶连续击打的情况下,迫不得已对李雷实施还击。

但陕西高院在二审判决书中认定,根据现场监控视频,李雷除了开始用烟灰缸扔向王浪,持啤酒瓶挥舞、推搡王浪,以及后来与王浪争执过程中,将王浪的手多次打开并推搡王浪颈部附近以外,未对王浪实施任何实质性的击打行为,甚至在遭到王浪多次持酒瓶击打头部、肩部时,李雷也未进行有效还击,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李雷有掐捏王浪颈部及手持酒瓶连续击打王浪的行为。

法院:防卫明显超出必要限度

陕西高院认为,李雷实施的扔烟灰缸、掀翻桌椅、言语挑衅威胁、肢体推搡等一系列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也未对王浪的生命、健康造成严重侵害,后来的事实也证明,王浪在整个冲突过程中未遭受严重侵害。该院据此认定王浪的防卫行为强度明显超出必要限度,防卫造成的损害结果与所保护的权利对比也相差悬殊,属于防卫过当。

另一方面,陕西高院认为一审法院未认定王浪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过重,该院据此维持了咸阳中院在一审判决中对王浪故意伤害罪的认定,但撤销了此前有期徒刑九年的量刑部分,改判王浪有期徒刑五年。

对于这一判决结果,9月25日宣判当天,王浪的父亲对澎湃新闻表示,不能接受法院的有罪判决,将继续为儿子申诉。

王浪的辩护律师徐昕表示,自己仍然认为在这起案件中,王浪的行为是标准的正当防卫。他说,二审法院在终审判决中表现除了一定的善意,法院认为王浪在面临他人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的情况下,为了使本人的人身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行为制止不法侵害,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

“但法院又认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如何才能做到精准防卫?”徐昕说,面对不法侵害不断升级的紧急情况,一般人很难精准判断出自己可能受到多大伤害,然后冷静换算出等值的防卫强度,“这显然是强人所难”。

徐昕说,王浪案是两高一部出台正当防卫认定指导意见后,适用该指导意见的第一案,该案对正当防卫相关司法解释的制定也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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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校园反杀案”当事人假释 因反击校园霸凌被判八年

15岁的陈泗翰遭受校园霸凌,在一次遭殴打过程中,用刀反击刺中殴打者李冬冬(化名),导致其死亡。陈泗翰被判有刑徒刑八年。2020年8月25日,界面新闻记者从陈泗翰的母亲李荣惠处获悉,陈泗翰将于明日假释出狱。

李荣惠说,她将于明日上午9时到贵州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接陈泗翰,先带孩子回老家给爷爷妈妈扫墓,然后看望老家亲人。“亲戚都在着急盼着孩子回去。”

界面新闻记者获得的资料显示,2014年4月30日早上,李冬冬在学校食堂排队时,踩了同学陈泗瀚的脚,并说“我喜欢踩”。因陈泗瀚回嘴,对方七八个人一起打陈泗瀚。当时,李冬冬和陈泗瀚同为贵州瓮安四中初三学生,均为15岁。

当天上午9时许,李冬冬在教学楼走廊再次打陈泗瀚。李冬冬一脚踢向陈浩瀚,紧接着一耳光,跟李冬冬一起的七八个人围上去,陈泗瀚退到厕所门口。陈泗瀚的母亲称,暴力持续30分钟左右,李冬冬觉得不解气,称要“放学后见”。

放学后,陈泗瀚一出教室,就被李冬冬的同伴金学义(化名)盯上,并把他带到虎鹰扎啤店。金学义事后向警方供述称,李冬冬一行十几个人在杂啤店脱下校服,把陈泗瀚拽到学校旁边的花竹园巷道。陈泗瀚事后对警方称,李冬冬十几个人把他围起来,李冬冬每隔10秒就踢他一脚。李冬冬把陈泗瀚往空地拉。此时,四中同学递给陈泗瀚一把卡子刀,和李冬冬那把类似,能折叠、打开约15cm长。

起诉书显示,李冬冬殴打陈泗瀚,陈泗瀚拿出刀戳在李冬冬的胸部。李冬冬冲上去杀在陈泗瀚左背部,陈泗瀚杀在李冬冬胸部。陈泗瀚向外跑,李冬冬持刀追了十几米,倒在地上。陈泗瀚跑到县公安局中街治安岗亭。界面新闻记者获得的材料显示,多名案发时的目击者称,案发当时,李冬冬多次殴打陈泗翰并且拿出刀冲上来杀陈泗翰,陈泗翰看到李冬冬拿出刀杀上来,才拿出刀防身,在逃跑中被李冬冬杀中两刀后,向李冬冬胸部正中间刺了一刀。

尸检报告显示,李冬冬右侧锁骨下缘有1.6cm长创口,斜行进入胸腔,未伤及胸腔脏器;胸部右侧第三肋近心端有1.7cm长创口,创底进入胸腔致心包破裂、心主动脉破裂。死者李冬冬系锐器致心主动脉破裂急性大失血而死。

陈泗瀚的母亲李荣惠告诉界面新闻记者,2014年5月2日,陈泗翰家属付给李冬冬家属“死亡丧葬费和暂付死亡赔偿金共计11万元”,达成和解。

判决书显示,案发之后,瓮安公安与法院方面均认定“被害人主动挑起事端,有明显过错”。2014年8月29日,瓮安县人民法院认定,陈泗翰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并用刀刺伤他人致被害人死亡。陈泗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李荣惠说,一审判决后,陈泗翰及其家人、同学均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陈泗翰同校55位初三同学自发联名向黔南苗族布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写了一份《关于请求请判陈泗翰同学的请求信》,写道“我们希望法官大人能看他还是一个未成年,给他的人生一些希望和保护。他曾经是一名品学兼优的学生,也是一名积极向上的同学,更是这起事件中的一个受害者,一个需要你们保护的的受害者。”在该份联名请求信中,有9位是案发当时的目击者。

陈泗瀚上诉,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陈泗翰被关押在贵州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至今。

陈家不服,一直申诉。陈泗瀚的代理律师林丽鸿告诉界面新闻记者,陈泗瀚案是典型的正当防卫,不应负刑事责任。据新京报报道,几年后,瓮安县公安局的工作人员在谈校园安全时聊起此案,称当年“正当防卫”的法律概念不清晰、相关案例不足,放现在这案子最多就是防卫过当,(按原结果)判不下去。

界面新闻记者获得的材料显示,服刑期间,陈泗瀚获得两次减刑——分别为减刑6个月和8个月。林丽鸿律师告诉界面新闻记者,2019年4月1日,她向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提交陈泗翰假释申请,未获批准。2020年5月15,她再次向检察院提交陈泗翰假释申请,不久获批。

此外,在向贵州省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无果后,2019年6月25日,林丽鸿律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陈泗翰故意伤害案再审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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