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罪犯改造质量评估的行刑理念
时间:2015-11-09 16:40来源: 责任编辑:
内容提要:科学地认识罪犯、评价罪犯,矫正罪犯,是刑事司法活动的难题。如何从报应理论,惩罚理论朝向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从印象考核罪犯、模糊考核罪犯到罪犯改造质量评估,“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这是行刑理念的变革,是国家狱制文明
核心提示:内容提要:科学地认识罪犯、评价罪犯,矫正罪犯,是刑事司法活动的难题。如何从报应理论,惩罚理论朝向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从印象考核罪犯、模糊考核罪犯到罪犯改造质量评估,“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 内容提要:科学地认识罪犯、评价罪犯,矫正罪犯,是刑事司法活动的难题。如何从报应理论,惩罚理论朝向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从印象考核罪犯、模糊考核罪犯到罪犯改造质量评估,“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这是行刑理念的变革,是国家狱制文明的体现,是国家政治文明的缩影。本文将罪犯改造质量评估这一新理念,新举措、新目标,从理念的法定性、惩罚性、特定性三个方面进行了探索,论证了罪犯改造质量评估在刑罚执行中的应用。
关键词:罪犯改造、质量评估、行刑、理念
21世纪的今天,我们面对的罪犯群体构成复杂,文盲、法盲者有之;知法犯法、铤而走险者有之;心理障碍、人格障碍者有之。如果我们仍然沿袭着传统的方法和手段,仍然守着传统的行刑理念,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将是一句空话,以改造人为宗旨的行刑目标也将成为一纸空文,司法部审时度势,提出了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为中心的工作目标,全国各省市正朝着这个目标努力奋进,罪犯改造质量评估也将成为行刑方法的改革,笔者就罪犯改造质量的行刑理念和罪犯改造质量评估在刑罚执行中的应用,浅谈个人己见。
一、行刑理念的法定性
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是监狱工作的目标,为促进这个目标,全国各省市都在运用改造质量评估的方法,进行大量的理论和实践尝试,江苏、湖南、天津、北京,都取得了理论和实践上的突破,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突显了改造质量评估这一行刑方法的法定性。
(一)罪犯改造质量评估
“评估”一词,原意是指评议和估价,多引申在管理科学中,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管理科学愈来愈受人们的普遍重视,管理科学也移位到监狱机关的管理过程。“改造”这个时代的行刑名词,也将逐渐用“管理”二字所取代。“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也将是社会和人们对监狱工作的认识和评价,逐渐将会成为监狱工作的目标任务。“罪犯改造质量评估”也将成为一种行刑方法,一改过去的报应理论、惩罚理论;二改过去的印象考核、模糊考核、百分考核;三改过去的静态管理、粗放管理。在监狱及社会力量的改造教育下,使罪犯发生预期变化的程度或达到的状态进行动态评议和估价。简言之,就是对监狱刑罚执行这一法律活动进行质量鉴定。其工作的出发点是检验监狱人民警察行刑水平和管理质量,落脚点是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即刑罚执行质量。
(二)改造质量评估的行刑关联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监狱的基本职能是“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①刑罚执行本身的含义,就是统治阶段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的一种重要的法律手段,刑法规定由人民法院以国家名义依法适用,运用法定程序,运用强制力量,用以同各种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最严厉的强制处分。其有使受刑人遭受一定痛苦(被剥夺生命、自由、权利和财产)的特征②是监狱工作从收押到释放的全过程;是监狱人民警察认识罪犯到改造罪犯的全过程;是矫正罪犯到罪犯回归社会的全过程.这个法定的过程,运用新的行刑方法,即罪犯个体改造质量评估,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准确地管理罪犯,教育改造罪犯,更具个性化教育的特点,使罪犯的改造规范在法定的范畴中执行刑罚。
(三)改造质量评估的法律事实
监狱行刑法律事实是指监狱行刑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监狱行刑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和客观现象③。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改造质量评估是一种动态评估,它不是主观认定或推断。
2、改造质量评估是刑罚执行的行政管理行为,有严格的操作程序和审核审批后而认定的法律程序。
3 、改造质量评估的结果,引起法律事实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即与罪犯的行政奖励、刑事奖励挂钩,是产生法律事实的依据(证据)。
4、改造质量评估是公开、公平、公正的操作方式,体现了狱务公开和
公正执法的透明度,法律事实使罪犯心服口服。
二、行刑理念的惩罚性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它作为国家刑事法律职能的承担者之一,具体兑现国家对罪犯实施惩罚与改造。监狱和罪犯都是监狱行刑法律关系的主体④。在行刑过程中改造质量评估,作为一种行刑方法,体现了行刑制度的四项功能。
(一)约束功能
管理是行刑制度 的核心。依法管束罪犯,是法治、科学、人文关怀和行刑效益的灵魂和内在的价值追求。行刑法制化是依法治监、依法改造(管理)罪犯、罪犯依法接受改造(管理)的核心。只有通过罪犯改造质量评估这一行刑模式,提升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手段,规范管理行为,优化管理结构,并将管理法制化与科学化、人文化结合起来。“管理以人为本”,围绕约束行为、矫正恶习、转变思想为主线,才能增强对罪犯管理、教育、劳动、心理治疗的针对性,用管理手段来约束罪犯的言行举止,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形成良性的动力定型,促进矫正功能的实现。
(二)矫正功能
矫正一词源于西方国家,主要指通过监禁隔离、教育感化、心理治疗和技术培训等措施,使罪犯逐步适应社会生产而进行的活动⑤。罪犯改造质量评估的内涵之一,就是罪犯在监狱人民警察的矫治手段影响下,原有犯罪心理和恶习的消除程度,守法心理,良好行为习惯的建立程度以及对社会生活的适应程度所发生预期变化的程度。也就是监狱机关通过有组织、有计划、有目的的刑罚执行实践活动,塑造对象的品格和特征,达到完善状态。简而言之,改造质量评估的行刑方法具有三个特征:(1)具有国家强制力;(2)为了改变罪犯的不良习惯和行为;(3)为了恢复罪犯的正常状态。
(三)评价功能
一般说来,罪犯改造动机都具有一定的“功利性”和改造心理的“内隐性”,很容易影响评价罪犯的客观公正。改造质量评估,较为科学地运用了定量与定性结合,内在表现与外在行为的结合,量表测试与日常考核相结合,动态与静态相结合的工作要求,将罪犯改造的时段(阶段)进行动态评估,及时矫正。尤其是对罪犯个性化教育更具针对性,能让每个受刑人,都有改造目标。管理者(监狱人民警察)也能根据个性特征制定个别化教育方案,有的放矢。能使行刑质量在每一个行刑环节或过程起到控制作用。
(四)证据功能
刑罚执行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完全是由证据来产生法律事实的,证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可靠性,直接影响到法律事实的结果。如罪犯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运用改造质量评估这一行刑方法,以它作为证据材料来支撑提请减刑、假释的法律事实,更具证据的效力。如果采用单一的考核记分法,即累进分制。容易造成“分高质低”的改造虚假现象,更容易造成对“确有悔改表现”概念的亵渎。严格地运用改造质量评估,可以杜绝一些靠混刑期而得到减刑分,也能变成减刑的“有效分”的现象。从控制考核分的质量上,废止了少数罪犯没有悔改表现而获取的分值,使少数犯人既使是有相应数量的减刑分,也不能减刑,更不能假释。变成了罪犯刑事奖励的否决条件,大大提高了罪犯的改造质量。同时,也扼制了罪犯因没有得到本质改造而导致可能重新犯的概率。完善了行政奖励和刑事奖励存在的一些弊端。
三、行刑理念的特定性
改造质量评估是行刑制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监狱工作目标。行刑制度是监狱的本质属性,是罪犯个体改造质量的载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行刑手段特定
科学地评价罪犯,严格地履行刑罚执行职能,是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三大手段的具体化,是全面认识罪犯、评估罪犯、改造罪犯,与罪犯行政或刑事奖励挂钩的全过程;是激励罪犯悔过自新,确有悔改的必然要求;是实现监狱工作方针,健全我国刑事司法活动,保障依法行刑,切实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根本途径。
1、运用量表问卷,科学地认识罪犯,了解罪犯,如采用罪犯个性心理测试量表(CCPA—P1),测试罪犯的个性心理特征,用SCL——90量表测试罪犯精神障碍。这些较为先进的、科学的工具,将罪犯个性特征作了较系统、较准确的描述,起到了收集矫治信息的作用。
2、评估方式的选择,是行刑方法的改革。如对罪犯个体采用自评、互评、民警评的方式。(称之为“三评”方式)真实地反映了罪犯个性的改造现状,克服了主观随意性。尤其是采用“面对面评议,背靠背打分”,更能体现评估结果的真实性。警察集体评议,罪犯小组内互评,再一次体现了执行刑罚的公开性。
3、采用罪犯考核与改造质量评估等级相结合,考核评估与罪犯分级管理相结合,考核评估与罪犯刑事奖励相结合(称之为三个结合)。在行刑手段上形成了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互相支撑。一是能及时找出警察某一环节出现的工作问题;二是能发现罪犯在某一个环节上的改造问题,以利针对性教育;三是能控制罪犯不利于改造的行为发生或发展。
(二)行刑标准特定
1、“六条标准”即认罪犯悔罪犯、服从管教、行为规范、教育改造、劳动改造、心理健康。六条标准,设立了27个子项,每条标准和每个子项又设立了特定的分值,比单一的考核细则更全面、更完善、更科学,让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看得见、摸得着,考核得到。使罪犯改造在思想与行为,内在与外在,量与质诸方面都溶为一体,形成了可以评定的客观标准。
2、“四级互等制”,即四级:基础管理级、常规管理级、严管级、从宽管理级。五等:基础管理级,常规管理级,监区从宽管理级,监狱从宽管理级,监狱从严管理级。分类定级是我国行刑制度对罪犯实施分类改造制度在狱政管理活动中的具体体现,它能根据罪犯的不同改造表现给予罪犯不同的管理和处遇,提高民警管理罪犯的针对性,起到了激励罪犯改造的作用。
3、“考核计分,以分评等,等分结合,奖惩兑现”是罪犯改造质量评估矫治阶段的基本方法,它是“六条标准”、“三评方式”、“三个结合”和适用“三家”文件的高度概括。既是行刑工作标准,又是刑罚执行的要求。是改造质量评估能否有“生命力”的关键,只要一个环节出现偏差或问题,都势必影响执法公正,导致法律事实的差错。
(三)行刑时间特定
1、罪犯刑罚执行划分为三个阶段,即入监、矫正、出监三个阶段,将改造质量评估的行刑方法渗透到罪犯改造的每一个阶段,并将每一个阶段行刑方法的侧重点作了严格的区分。入监阶段以测评为主,达到认识罪犯的目的;矫正阶段以个案矫正为主,达到改造罪犯的目的,出监阶段以综合评估和技能培训为主,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2、罪犯改造质量评估定为季评定、年评估。即季度评定档次,年度评定等级,季度的累计之和,是年度等级的依据,定量地对罪犯进行评定或评估,形成动态管理的模式,让罪犯可以适时调整改造目标,修正改造方面,让自己惦量“改造成本”,在希望中改造,在激励中进取。
3、罪犯改造质量评估的结果与减刑、假释挂钩,监狱机关将每批次罪犯考核评估的结果,与提请罪犯的减刑、假释挂起钩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司法厅2005年(101)号《关于罪犯改造质量评估试点监所押犯适用减刑、假释的通知》已将罪犯改造质量评估进入到了法律程序、法律应用。在时间上、时效上、法律效力上作了明确的规定,使这一行刑理念法律化,是我国行刑界的一镒大的自我超越。
总面言之,罪犯改造质量评估理念,无论从理论模型,还是实践模型,都具有很强的法制性、科学性、操作性、可行性、特别是在刑事司法活动中,显示了行刑理念的法定性、惩罚性、特定性,在行刑过程中具有约束功能,矫正功能、评价功能、证据功能,并能与行政奖励,刑事奖励相结合,充分调动了罪犯改造积极性,是我国行刑制度改革的一大创举。
但是,罪犯改造质量评估作为行刑制度,一则还需进一步完善、提升;二则需要磨合、配套;三则需要规范、强化。还将带来监狱体制、管理模式、工作机制的改革,任重而道远。今后,罪犯改造质量评估这一行刑方法,还要逐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还要充分运用信息管理技术,科学分析评估手段,严格刑罚执行制度,确保监狱刑罚执行的司法职能,为构建现代刑罚执行科学体系而努力奋斗。
(作者:李云清系湖南省雁南监狱党委书记、监狱长;冯建军系雁南监狱副调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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