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的深层原因:一是官员职责不一致不仅在思想观念上根深蒂固,而且在政治实践中已形成惯例;二是官员之间的同病相怜和“官官相护”严重影响;三是问责究罪工作程序上的党纪政纪优先模式,架空了司法... 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的深层原因:一是官员职责不一致不仅在思想观念上根深蒂固,而且在政治实践中已形成惯例;二是官员之间的同病相怜和“官官相护”严重影响;三是问责究罪工作程序上的党纪政纪优先模式,架空了司法机关;四是司法缺乏足够的独立性也使司法机关难以摆脱地方政府和官员的不当干预 从5月10日起至6月15日止,中国检察机关组织开展了反渎职侵权宣传月活动。全面开展这一活动,旨在进一步提高公众对渎职侵权犯罪及反渎职侵权工作的认识,更好地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参与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 渎职犯罪:不落腰包的腐败 渎职侵权和贪污贿赂有许多共同点,它们都是严重的腐败现象,而且都是严重的职务犯罪。渎职侵权犯罪也扰乱了国家的正常工作秩序,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扰乱了人民群众的工作生活秩序,更为严重的是侵害了法律的尊严。从某种意义上说,贪污贿赂与渎职侵权是党和国家肌体上的两大毒瘤,我们均应给予高度重视,而决不能顾此失彼、养痈成患。 由于它是“不落腰包的腐败”,而且多为过失犯罪,当前,社会公众特别是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对渎职侵权犯罪的严重危害性,以及惩治渎职侵权犯罪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知程度还不够高,相当多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被忽视、被容忍、被“谅解”。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的严重倾向。 其实,渎职侵权犯罪造成的损失远远大于贪污、贿赂犯罪所带来的损失。最高检把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做了个比较,把所有的办案涉及的金额除以案件数量,把每个案件造成的损失都统计了出来,得出的结论是贪污犯罪个案平均是15万元,渎职侵权犯罪的平均个案损失是258 万元,约是贪污案的17倍。当然,这仅仅是从经济损失一个方面进行比较的,事实上,与贪污相比,渎职侵权的犯罪后果不仅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还会有间接经济损失、甚至人员伤亡,而在一些案件中,渎职侵权犯罪嫌疑人同时伴有贪污、受贿行为。也就是说,渎职侵权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远远大于贪污贿赂犯罪,理应给予更严厉的法律制裁。 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的深层原因 对社会危害性更大的渎职侵权犯罪,本应依法给予更为严厉的刑事处罚,那么,为什么却出现了相反的结果呢?是什么原因造成了全国范围内的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现象呢? 对此,最高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解释为认知认同度不高,具体来说,就是在社会上、尤其在国家机关一些工作人员中仍存在一种“不把违法当违法,不拿犯罪当犯罪”的错误认识,认为“钱不揣自家腰包不算犯罪”。如此解释看上去很有道理,但笔者认为,这些现象仍然是果而非因,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还有更深层次的原因和根源。 一是官员职责不一致不仅在思想观念上根深蒂固,而且在政治实践中已形成惯例,其具体表现就是我国长期以来忽视对官员越位、错位、不到位的责任追究,缺乏严格的问责制度。数千年的封建社会造就了“官本位”理念和官员特权传统,使各级政府和国家官员只享有特权和权力,而很少甚至无需承担对应的法律和社会责任。这导致了新中国成立后,在很长时间内都没有意识到政府和官员对国家、社会和公民应承担的法定责任,官员行使权力时只突出职权性质而忽视职责性质,其结果是更多的奖励、提拔正确行使职权政绩卓著者,而较少关注那些不正确行使职权甚至错误行使职权造成严重后果者,更没有对他们提上问责究罪的议事日程。 二是官员之间的同病相怜和“官官相护”严重影响对渎职侵权行为的问责和究罪。这或许是一个根本摆不上桌面、而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原因。因为渎职犯罪往往是过失犯罪,而且是好心办坏事。虽然有干部今天涉嫌渎职犯罪了,但上级领导和相关官员更多的是给予同情和谅解,毕竟人家也不是故意为之,没有主观恶意,谁保自己哪一天不会出现相同或类似的情况呢。因此,不要“穷追猛打”,给以“出路”(即判处缓刑,这样既不丢工作也不丢饭碗)就成了各地对待渎职干部的共同选项。 三是问责究罪工作程序上的党纪政纪优先模式,给以党代政、以政代罚、轻描淡写提供了便利,架空了司法机关。当前在查处渎职侵权犯罪行为中,普遍存在“三难一大”问题,即发现难、查证难、处理难和阻力大。其实“发现难”既有上述认识问题,也有查处模式和程序上的问题,试想,在相关官员本来就不愿意严厉追究渎职侵权犯罪行为的情况下,我们的查处程序又赋予党纪政纪调查处理的优先权,这就设置了非常有效的“过滤机制”,给纪律检察机关不移交司法机关提供了便利,方便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四是司法缺乏足够的独立性也使司法机关难以摆脱地方政府和官员的不当干预,对那些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渎职侵权犯罪嫌疑人也不得不法外开恩。一些部门的领导干部对发展经济、鼓励创新与惩治渎职侵权犯罪的关系认识模糊,片面强调保护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对办案工作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甚至法外讲情,为犯罪嫌疑人开脱责任。一些地方领导要么不让司法机关进行处理,要么要求司法机关免刑或者缓刑,给查处工作带来一定的压力和阻力。 另外,法定刑期过低、法律规范笼统、司法标准模糊也是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的一个重要原因。最高司法机关对很多刑事案件都有定罪量刑的指导性、规范性意见,但是到目前为止,对渎职侵权犯罪还没有指导性意见,这就造成全国各级法院在适用法律、掌握量刑上自由裁量权过大,同时也更容易受到外界的干预,造成轻刑化。因此,有专家认为,目前惩治渎职侵权犯罪的法律法规基本已经形成了完备的法律网,打击渎职侵权犯罪的当务之急不在于细化立法,而在于司法实践中能排除干扰、严格执法、加大查处力度和准确度。 总之,要严厉打击渎职侵权犯罪首先要解决思想认识问题,而开展反渎职侵权宣传月活动恰恰是针对这一问题进行的。因此,我们期待这项活动取得预期效果,以促进对渎职侵权犯罪的查处。(作者:李克杰 系山东政法学院副教授)
资料连接: 公务员六大渎职表现严重危害社会和谐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5月9日在全国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宣传月活动电视电话动员会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六大方面: 损害国家人民利益。检察机关2003年以来查办的各类渎职犯罪,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高达357.3亿元。 危害市场经济秩序。如湖南省娄底市原常务副市长易佑德滥用职权造成8200万元住房公积金的损失。 严重侵害民生利益。在安全生产、食品卫生、房屋拆迁、社保资金、环境资源、医疗医药、教育管理、企业改革改制等领域的渎职犯罪,严重侵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践踏法制尊严。王振川说:“有的在金钱私利的诱惑下,徇私枉法、枉法裁判;有的滥用司法权,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有的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弄虚作假,歪曲事实,侵害当事人权益;有的利用执行刑罚、监管改造职权,徇私舞弊,非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等。”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司法、行政执法过程中,作风粗暴、耍特权、逞威风,刑讯逼供、非法拘禁,手段残忍,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王振川说。 领导干部犯罪增多。领导干部,尤其是县处级以上干部犯罪增多。2003年1月至2007年3月,全国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渎职侵权犯罪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共立案查办1341人,其中县处级干部1285人,厅局级干部55人,省部级干部1人。 Tags:渎职 职犯 犯罪 罪不 |